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179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永慶
選任辯護人 蕭隆泉律師
米承文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104 年度偵字第26553 號、第2816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劉永慶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三月八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一、按羈押被告,審判中不得逾3 月。但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者, 得於期間未滿前,經法院依第101 條或第101 條之1 之規定 訊問被告後,以裁定延長之。延長羈押期間,審判中每次不 得逾2 月,如所犯最重本刑為10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者 ,第一審以三次為限,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 項、第5 項 定有明文。
二、被告劉永慶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 後,認為其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第1 項、第2 項之 販賣第一級、第二級毒品等罪,犯罪嫌疑重大,所犯為最輕 本刑5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衡情足認有逃亡之虞,非予羈 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104 年12 月8 日,依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1 、3 款規定,執 行羈押在案。茲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本院訊問被告及核閱 相關卷證資料,認前述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且有繼續羈押被 告之必要,應自105 年3 月8 日起延長羈押2 月。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6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劉敏芳
法 官 李婉玉
法 官 王靖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唐振鐙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