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4年度易字第1302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俋廷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年度偵字第
2003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甲○○無罪。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甲○○意圖散布於眾,於民國103年11 月30日晚間9時53分許,在臺中市○區○○街00號6樓住處( 下稱上址住處),以電腦設備連結至批踢踢實業坊網站(國 立臺灣大學電子佈告欄系統研究社,網址://bbs.ptt.cc, 下稱PTT網站)之不特定登入該版網友得共見共聞之八卦版 (Gossiping)上,以向該網站申請帳號「bigbearlin」, 發表標題為「『爆卦』民進黨為什麼會爛」,內容指摘民進 黨臺中市市議員戊○○於103年11月30日晚間8時30分許,在 臺中市西區華美街41巷,違規於紅線處停車後仗以民意代表 身分指責紅線不應出現等文字,供不特定登入該版網友瀏覽 ,足以毀損告訴人戊○○之名譽,而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10 條第2項之加重誹謗罪嫌等語。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 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 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刑事訴訟法第161 條第1項規定: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 指出證明之方法。因此,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 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 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無從說服法 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 告無罪判決之諭知(最高法院著有92年臺上字第128號判例 足資參照)。另按犯罪事實之認定,係據以確定具體的刑罰 權之基礎,自須經嚴格之證明,故其所憑之證據不僅應具有 證據能力,且須經合法之調查程序,否則即不得作為有罪認 定之依據。倘法院審理之結果,認為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而 為無罪之諭知,即無前揭第154條第2項所謂「應依證據認定 」之犯罪事實之存在。因此,同法第308條前段規定,無罪 之判決書只須記載主文及理由。而其理由之論敘,僅須與卷 存證據資料相符,且與經驗法則、論理法則無違即可,所使 用之證據亦不以具有證據能力者為限,即使不具證據能力之 傳聞證據,亦非不得資為彈劾證據使用。故無罪之判決書, 就傳聞證據是否例外具有證據能力,本無須於理由內論敘說
明(最高法院著有100年度臺上字第2980號判決足供參照) 。
三、公訴意旨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10條第2項之加重誹謗罪嫌,無 非係以被告之自白、告訴代理人陳怡生之指述、證人丙○○ 之證述、被告持用門號之通聯調閱查詢單、批踢踢實業坊 104年5月18日(104)批法孝字第1號函、PTT網站之上開文 字及網友討論內容之網頁畫面、告訴人臉書帳號之網頁畫面 、太平洋新聞網報導本件之網頁畫面、交通違規清單列印查 詢結果等資為論據。
四、訊據被告固坦承於103年11月30日晚間9時18分許,在上址住 處,以電腦設備連結至PTT網站之八卦版(Gossiping)上, 以向該網站申請帳號「bigbearlin」(暱稱「大雄林」), 發表標題為「『爆卦』民進黨為什麼會爛」、內容為如附件 所示文章(下稱上開文章)之事實,然堅決否認有加重誹謗 之犯行,辯稱:臺中市西區華美街41巷為消防局認定之狹窄 巷道,故由臺中市交通局在道路兩旁皆劃有紅線禁止停車, 當晚被告與妻子外出購物而歸,發現黑色賓士車違規停車, 經詢問民進黨里長候選人丙○○總部前等人是否有車主在現 場,對方表示「阿議員停一下會怎樣!?」,企圖以議員身 分合理化其危害消防安全之行為,被告因此與其發生爭辯, 對方又表示「你們的紅線不對啦!!」,故而有拍照及於 PTT網站八卦版張貼相關評論之事。因糾紛發生在民進黨里 長候選人總部前,對方又向被告表示其為議員身分,故被告 依循民進黨議員、中年男子、戴眼鏡等特徵,在市議會網站 上,綜合以上特徵僅有告訴人戊○○議員相近,被告當時確 因有理由確信其為真實,故誤做出在PTT網站八卦版之相關 評論,並非惡意為之。被告並不認識告訴人即臺中市議員戊 ○○,當時發表言論純為消防安全之公共利益,且不平於有 人濫用議員身分賣弄特權,被告為一介普通市民,既無勇氣 與該名自稱為議員之人爭論,更無惡意毀謗告訴人戊○○議 員名譽之動機,於評論發表後,經其他網路使用者提醒,細 究當晚自稱為議員之男子身分,始發現被告因民進黨前市議 員曾坤炳自稱為議員,而將曾坤炳誤認為告訴人戊○○議員 ,連忙將該篇文章刪除,並主動透過臉書向告訴人戊○○議 員道歉,顯見被告實無真實惡意,純因當時條件而誤認,並 非故意誹謗之等語(見本院卷第11、14、15頁)。經查: ㈠被告於103年11月30日晚間9時18分許(公訴意旨誤載為9時 53分許),在上址住處,以電腦設備連結至PTT網站之不特 定登入該版網友得共見共聞之八卦版(Gossiping)上,以 向該網站申請帳號「bigbearlin」(暱稱「大雄林」),發
表上開文章等情,業據被告於警詢及本院審理時自承在卷〈 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臺中地檢署)104年度偵 字第20039號卷(下稱104偵20039卷)第5頁、本院卷第64頁 〉,復有告訴代理人即臺中市議員戊○○服務處主任陳怡生 之指述在卷可參〈見臺中地檢署104年度選他字第3號卷(下 稱104選他3卷)第5至7頁〉,並有PTT網站之上開文章之網 頁畫面、其他網友回應上開文章內容之網頁畫面〈見臺中地 檢署104年度他字第1659號卷(下稱104他1659卷)第5至7頁 、104偵20039卷第33至47頁、104選他3卷第11頁、本院卷第 116至120頁〉、批踢踢實業坊104年5月18日(104)批法孝 字第1號函(見104選他3卷第35頁)、被告持用門號之通聯 調閱查詢單(見104偵20039卷第7頁)在卷可稽,堪以認定 。
㈡被告於上開文章中所稱其於103年11月30日晚間8時30分許, 在臺中市西區華美街41巷處,發現黑色賓士車違規停放在巷 口紅線處之事,被告當日固無報案,業據被告自陳在卷(見 本院卷第66頁),復經證人即被告之配偶丁○○於本院審理 時證述在卷(見本院卷第75、81頁),並有交通違規清單列 印查詢結果在卷可查〈見臺中地檢署104年度發查字第29號 卷(下稱104發查29卷)第6頁〉,然證人丙○○於警詢時證 稱:「〈……請你作證指述於103年11月30日20時30分許在 你競選總部附近是否有一件違規停車事件發生?〉有的。」 、「〈你競選總部設於何處?〉我設立在臺中市○區○○街 00巷00號(住處)前。」、「〈當時現場有何人?〉我,比 較有印象的有陳福文、曾坤炳前議員,其他人眾人不記得了 。」、「〈當時戊○○男子是否在場?〉當天、當時戊○○ 沒有出現在現場過。」、「〈當時何事情發生停車糾紛?現 場你所認識的有哪些人?〉當時是曾坤炳前議員開的賓士汽 車(車牌我不知道),將車停放在中市○區○○街00號與華 美街41巷口,不久即遭1名路過不詳男子在現場叫囂投訴, 該黑色賓士汽車違規停方於巷子口,遭不認識男子抗議後, 曾坤炳前議員就走出去將車駕離了,剛開始雙方過程怎樣我 不清楚,開車來的確定是曾坤炳、陳福文2人,他們分別各 開1部汽車來的,其他人我已沒什麼印象、不記得了。」等 語(見104他1659卷第11、12頁);於本院審理時結證稱: 我於103年有競選土庫里里長,是民進黨徵召,競選總部設 在臺中市○區○○街00巷00號住處,臺中市西區華美街41巷 於103年11月30日當時巷口有畫紅線進來劃至大樓旁邊,因 為我選舉落選,103年11月30日晚上,曾坤炳前議員開一臺 賓士車停在臺中市西區華美街41巷巷口,來問候我一下就要
走了,還有民進黨前議員陳福文亦有開普通的車子過來,不 是賓士車,有人通知我曾坤炳前議員他們來慰問我,我從家 裡面走出來,他們說不能停車,在外面,曾坤炳前議員就向 我揮手說「這裡車子沒得停,我要走了」,只有講幾句話就 走了,我在跟曾坤炳前議員講話的過程,被告有說那邊紅線 不能停車,當時陳福文前議員也在場,他們要來找我坐,人 家就跟他說車難停,那裡不能停車,就站在門口,說不能停 車,不方便就要走了等語(見本院卷第83、84、85、86、88 、89、90、91、92頁);嗣又結證稱:於103年11月30日晚 上,我競選總部前面有擺桌子、椅子,曾坤炳前議員有來坐 著泡茶,他車子停著之後,坐在那邊,我才出來,跟他們坐 在我桌子那邊泡茶,當然有坐著,才會被告說車子停在那裡 的事,才過去遷車。紅線是劃到被告所住大樓旁邊入口那邊 ,劃到車庫那邊都是紅線,被告所住大樓車道出入口是在我 門口的對面。曾坤炳前議員及陳福文前議員2臺車是停在被 告所住大樓大門入口靠近巷口處,紅線是從外面畫到底等語 (見本院卷第100、101、102頁)。佐之證人丁○○於本院 審理時結證稱:臺中市西區華美街41巷巷子有畫紅線,因為 我們那條巷子很窄,一旦一輛汽車停在裡面,加上周邊有機 車停放,消防車根本進不來,故有劃紅線,103年11月30日 晚上,我和被告出去買東西,走路回來,我見到賓士車違規 停在我們社區大門靠近巷口的紅線上,被告就走去丙○○家 騎樓處質問該男子為何不移動車輛,被告和丙○○及該男子 在現場爭執紅線繪製之合法性,說完之後,被告和我就上樓 ,被告後來又跑下樓要拍違規現狀之照片,後來該男子才往 巷子裡面移車等語(見本院卷第73至78、80頁)。由證人丙 ○○上開證述,可知,於103年11月30日晚間8時30分許,駕 駛賓士車停放在臺中市西區華美街41巷巷口處者,並非告訴 人戊○○議員,且被告於偵查、本院審理時亦自承其於發表 上開文章之後發覺其係誤認等語(見104偵20039卷第30頁、 本院卷第65、69頁)。然被告在上開文章中所稱其於103年 11月30日晚間8時30分許,見到一輛賓士車停在巷口紅線處 ,其乃前往位在臺中市西區華美街41巷之民進黨里長候選人 丙○○競選總部前,勸說要求移走,而與在場之人有所爭執 之事,則非虛構。
㈢而依證人丙○○上開所證述,該賓士車為曾坤炳前議員所駕 駛前往該處(見104他1659卷第11頁、本院卷第85、91頁) 。且曾坤炳前議員前曾擔任臺中市市議員之情,有臺中市議 會第十一屆、第十二屆議員名單在卷可查(見本院卷第51頁 )。又稽之證人丙○○於本院審理時結證稱:我們和曾坤炳
前議員、陳福文前議員說話時都稱呼他們議員,我們都叫議 員習慣了,沒有叫名字,都稱呼議員而已,故103年11月30 日當日講話,我也都是稱呼議員而已等語(見本院卷第90頁 );及證人丁○○於本院審理時結證稱:於103年11月30日 現場,我有聽到他們有人提到那個人是議員的身分,該男子 為中年男子戴眼鏡等語(見本院卷第73頁)。足見,被告在 上開文章中稱當時在場之人有人提及停車者為議員之情,亦 非虛妄。而被告於本院審理時陳稱:我是因對方跟我表明一 句「阿我們議員停一下是會怎麼樣(臺語)」,而判斷停車 者係議員,我不知道社會上對於已卸任議員者,有時他人仍 會繼續尊稱其為議員之情等語(見本院卷第72、73頁)。可 見,被告當時聽聞在場之人有人提及停車者為議員時,依其 認知,即直接認定該停車者為現任議員,而未想到有可能係 已卸任之議員。
㈣再核之證人丁○○於本院審理時結證稱:被告當時很生氣的 上樓,要查詢現場的議員或被稱議員之人是誰,後來又跑下 樓拍照,當時我們有點認定那個人就是議員,有上網試圖找 議員公務車車牌等資訊,我不記得有無找出來,因為現場有 人提到議員,而丙○○是民進黨籍,故認為到場的議員是民 進黨籍的,被告有上臺中市議會之網頁,把民進黨的議員都 調出來,看跟當時看起來的那位先生最像、最可能是誰,被 告是依循線索民進黨、戴眼鏡、中年男子查證,認為是海線 的議員戊○○等語(見本院卷第73、74、80、82頁)。復佐 之證人丙○○於本院審理時結證稱:曾坤炳前議員有戴眼鏡 ,臉長得很飽滿、大耳,髮型是男士旁分西裝頭、稍微抹油 、比較整齊,當時約64歲,本院卷第50頁照片坐在中間的人 是曾坤炳前議員,其於103年11月30日時之髮型、眼鏡就是 該樣子等語(見本院卷第86至88、100頁),並有曾坤炳前 議員之照片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50頁)。而觀之被告所提 出其所列印自臺中市議會官網之議員資訊有關戊○○市議員 之照片(見本院卷第21頁),戊○○議員亦為戴眼鏡、臉部 飽滿、男士旁分整齊之西裝頭之中年男子。可見,被告辯稱 因當時糾紛發生在民進黨里長候選人總部前,在場之人有人 提及停車者為議員,其當時係依循民進黨議員、中年男子、 戴眼鏡等特徵,在市議會網站上,綜合以上特徵而誤認該賓 士車之駕駛係告訴人戊○○議員等語,應堪憑信。 ㈤按言論自由為人民之基本權利,憲法第11條有明文保障,國 家應給予最大限度之維護,俾其實現自我、溝通意見、追求 真理及監督各種政治或社會活動之功能得以發揮。惟為兼顧 對個人名譽、隱私及公共利益之保護,法律尚非不得對言論
自由依其傳播方式為合理之限制。刑法第310條第1項及第2 項誹謗罪即係保護個人法益而設,為防止妨礙他人之自由權 利所必要,符合憲法第23條規定之意旨。至刑法同條第3項 前段以對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係針對言論內 容與事實相符者之保障,並藉以限定刑罰權之範圍,非謂指 摘或傳述誹謗事項之行為人,必須自行證明其言論內容確屬 真實,始能免於刑責。惟行為人雖不能證明言論內容為真實 ,但依其所提證據資料,認為行為人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 實者,即不能以誹謗罪之刑責相繩,亦不得以此項規定而免 除檢察官或自訴人於訴訟程序中,依法應負行為人故意毀損 他人名譽之舉證責任,或法院發現其為真實之義務(司法院 釋字第509號解釋解釋文參照、最高法院90年度臺非字第155 號判決供參)。被告於上開文章中所指稱其於103年11月30 日晚間8時30分許,見到一輛賓士車停在巷口紅線處,其乃 前往位在臺中市西區華美街41巷之民進黨里長候選人丙○○ 競選總部前,勸說要求移走,而與在場之人有所爭執,且當 時在場之人有人提及停車者為議員等語,並非虛構。而被告 以其親身經歷過程所得之資訊,依其社會生活經驗而判斷停 車者為民進黨籍之臺中市議員,經查詢臺中市議會官網觀看 照片後,將停車者誤認為告訴人戊○○議員,而在上開文章 中稱「(剛剛看了一下應該是海線的"養點鐘")」而指稱該停 車者為告訴人戊○○議員,足認,被告當時有相當理由確信 其以上開文章指摘、傳述之事實為真實,主觀上並無以不實 事項貶損告訴人戊○○議員名譽之故意。而被告因誤認停車 者為告訴人戊○○議員【由證人丙○○上開證述可知,停車 者實非告訴人戊○○議員,且被告於偵查、本院審理時亦自 承其於發表上開文章之後發覺其係誤認,業如前述】,而於 上開文章中指摘、傳述其主觀上所誤認之事,縱令該指謫、 傳述所誤認之事已足以毀壞貶低告訴人戊○○議員在社會上 之人格評價,仍因被告主觀上欠缺毀損告訴人戊○○議員名 譽之犯意,致其行為與法律所規定之誹謗罪構成要件未盡相 符,即不能以誹謗罪相繩。
五、綜上所述,檢察官指述被告涉犯刑法第310條第2項之加重誹 謗罪犯行所憑之證據,仍存有合理之懷疑,尚未達於通常一 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本院無 從形成被告有罪之確信。此外,本院復查無其他積極之證據 ,足資證明被告有公訴人所指上開犯行。揆諸前開法條及判 例意旨之說明,依法自應諭知無罪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1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乙○○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黃佳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葉俊宏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 日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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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卦]民進黨為什麼會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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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讓我來PO一篇智力測驗文 │
│到底八卦版 是看是非 還是看顏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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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在是剛剛太氣了 應該先拍他違規停車 │
│但更令人憤怒的是 那種議員仗勢凌人的態度 │
│我為我說的話負全責!!!民進黨可以來告我啊!!! │
│你們西區的新科市議員可以作證我是個什麼樣的人!!! │
│http://imgur.com/71t5zCA │
│照片剛剛衝下去拍 他已經移車了 │
│我靠過去拍照 還聽得到 他們在幹譙我!!! │
│紅線本來就不能停 有啥好說的 而且我只是請你移車喔!!! │
│早知道就直接拍照檢舉了 他的 我心軟個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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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神邏輯!?停一下 我在旁邊!? │
│我也沒檢舉 只是勸說他 別停那觀感不佳!! │
│而且 我最火大的是 │
│你還是議員ㄟ!!!嗆我這個小市民說紅線不對!? │
│還嗆我說 要去檢舉就去檢舉!! │
│權力霸凌就是這樣 別跟說啥 小市民吞下去 │
│的 我就是被教壞 沒家教的年輕人啦 不懂得卑躬屈膝啦!! │
│我只是去買個泡麵 沒帶手機 的 我以後要隨時拍照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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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是公民贏了 不是你民進黨贏了!!! │
│小英我是支持你的 但請你勇敢地把民進黨的毒瘤掃掉 │
│不要讓掛著你們民進黨的議員 里長候選人 任意用權利霸凌我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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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 2014/11/30 2030左右 │
│地點 台中市西區土庫里華美街41巷 民進黨土庫里候選人 丙○○總部前 │
│選舉選完 候選人與友人聊天 這我沒意見 │
│但是 民進黨台中市議員 開的黑色高級賓士 車牌 3V-0000(抱歉 昏暗) │
│停在巷口紅線處 我上前勸說 要求移走 │
│民進黨 好偉大的台中市議員 一臉不耐煩地說 停一下 人在旁邊而已 │
│我向他表示 這跟消防安全有關 而且紅線就是不能停 這是基本法治觀念 │
│再說 巷口外面 就有收費停車場 一小時只要20元(開賓士的還省這個錢) │
│對方不耐煩地準備要移車 旁邊的長者就幫腔 "阿議員停一下會怎樣!?" │
│天啊!!! 竟然還敢說議員 平常人違規停車怕被開單 所以就是議員都不怕了喔!? │
│真的民進黨選贏整個就唱邱起來了 │
│林佳龍 我是投你一票了 但不代表我就要給你們民進黨權力霸凌!!! │
│民進黨 西區土庫里候選人 丙○○ 就衝出來說 "阿你愛檢舉就去檢舉啦" │
│民進黨 台中市議員 (剛剛看了一下 應該是海線的"養點鐘") │
│也跟著嗆"你們的紅線不對啦!!" │
│天啊 議員好大的官威 台中市政府交通局合法畫設的紅線 │
│給我們議員一停 馬上變成不對的行政處分啦!!! │
│我當場火拉起來了!!! 紅線就是紅線 就算議員也不能停 一秒都不能停!! │
│要我老婆 上去拿電話 我就在樓下 死盯著他 等他移走 │
│該議員在車上 還一副輕藐的眼神 反盯著我 好似 我是個白目無比的小賤民 │
│這就是民進黨!!!! 這就是為什麼 我們是賭爛國民黨!!! │
│我們很難完全支持民進黨!!!!媽的 不要跟我說 兩黨一樣爛 是什麼中立選民 │
│不是兩黨一樣爛 是兩黨都有超爛的!!! │
│民進黨的 我知道你們會在這裡看文 │
│台中地方記者 我也希望你們在這裡看文 我為我說的話負全責!!! │
│台中市民進黨議員 以及 里長參選人 就在剛剛 用權力霸凌一個小市民!!! │
│開著賓士的議員就是威啦!!!! 你們小賤民們太白目了!!! │
│很好!!!! 我死盯著你們了 民進黨!!! │
│真的是以為對方輸了 就是你們贏了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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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真的氣到全身都在發抖 那個議員氣勢凌人到 就是天上天下 唯我獨尊!!! │
│有誰可以教教我 要怎樣讓這樣囂張跋扈的權貴得到一點教訓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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