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電腦使用罪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審訴字,104年度,1054號
TCDM,104,審訴,1054,201602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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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4年度審訴字第1054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郭景富
上列被告因妨害電腦使用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年度
偵字第2956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郭景富前曾應告訴人林傑克之要求,為 告訴人林傑克在「8591」網站以8折之價格代為購買點數商 品後,再儲值至告訴人林傑克普雷威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普雷威公司)「新‧洛汗Online」網路遊戲申請之虛擬角色 「巴洛奇之歌」之會員帳號「Z0000000000」內,因而得知 該帳號之密碼。被告郭景富得知告訴人林傑克所有之前揭帳 號及密碼後,因其在同一網路遊戲申請之虛擬角色「小韓韓 a」有急用,竟基於無故侵入他人電腦、無故取得他人電磁 紀錄之犯意,於民國103年4月1日17時30分許(起訴書誤繕 為104年4月1日),在嘉義縣番路鄉○○村○○○0號住處, 以電腦設備連接網際網路後,無故侵入「新‧洛汗Online」 網路遊戲之前揭帳號及密碼,將在「英雄再臨」伺服器內虛 擬角色「巴洛奇之歌」所有之虛擬寶物、虛擬貨幣移轉給其 借用女友蔡佩怡名義申請之虛擬角色「小韓韓a」,致生損 害於告訴人林傑克。嗣經告訴人林傑克發覺其所有之虛擬角 色「巴洛奇之歌」無法登入,向普雷威公司反應並報警處理 ,經警詢線查獲,始悉上情等語,因認被告郭景富涉犯刑法 第358條之入侵他人電腦設備罪、同法第359條之無故變更他 人電腦電磁紀錄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此為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 307條所明定。本件被告郭景富經檢察官以刑法第358條之入 侵他人電腦設備罪、同法第359條之無故變更他人電腦電磁 紀錄罪嫌提起公訴,依照同法第363條規定係屬告訴乃論之 罪,茲經告訴人林傑克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具狀撤回告訴, 有本院104年度司中調字第4330號調解程序筆錄、聲請撤回 告訴狀各乙份在卷可參,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 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陳 葳
法 官 許月馨
法 官 劉麗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呂欣穎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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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普雷威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