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4年度審易字第492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賴瑩璇
詹孟航
共 同
選任辯護人 張藝騰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 年度偵字第18
616 、21499 號),本院依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賴瑩璇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捌月。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詹孟航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拾月。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犯罪事實
一、吳天華(通緝中,另行審結)於民國103 年3 月間,透過在 酒店工作時認識之不詳姓名年籍之友人介紹,加入綽號「哥 」、「大黃蜂」等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男子所組成之詐 欺集團,復於同年4 月間邀約詹孟航加入,吳天華、詹孟航 與上開詐欺集團成員,即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共同基於 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於同年4 月間,以SKYPE 通訊軟體與 「大黃蜂」相約在臺中市○○區○○路000 號文華高中附近 、北屯路、大連北街與大連路口等地點見面,陸續向「大黃 蜂」取得如附表所示「周喜忠」等人申請之銀聯卡、美國運 通白金卡、大陸地區居民身分證、隨身碟、拷貝機、手機、 電腦等詐欺工具,旋在臺中市北屯區遼陽四街、大連北街等 2 處租屋處等候指示。嗣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不詳時地, 詐得不詳被害人所匯入指定帳戶內之款項,即以SKYPE 暱稱 「小黃」、「小蘭」、「阿里巴巴」、「掏金」、「雙子星 」、「丁小雨」等與吳天華、詹孟航使用之SKYPE 帳號wsx0 0000000 、qew00000000 聯絡,指示吳天華、詹孟航將指定 帳戶內之款項,以新臺幣(下同)3 、4 萬元之小額,分別 轉匯至其他人頭帳戶內,且視需要以手機認證轉帳過程,讓 詐騙集團之車手得以快速自ATM 自動櫃員機提取人頭帳戶內 之金額。詹孟航再於同年5 月間,邀約賴瑩璇加入,賴瑩璇 亦共同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負責前開相同方式之轉帳 行為,吳天華、詹孟航、賴瑩璇又於同年6 月10日,依該詐 欺集團成員指示,由詹孟航出面承租臺中市○○區○○○街 00號8 樓之1 ,並移往該租屋處繼續從事前揭轉帳行為,而 於上開期間共轉出約100 餘萬元款項,吳天華則每月向「大 黃蜂」領取薪水後轉交詹孟航、賴瑩璇,其中吳天華、詹孟
航分得5 萬元,賴瑩璇分得4 萬元月薪。俟經警於103 年7 月10日7 時50分許,持本院核發之搜索票至上址長生一街租 屋處,當場查獲吳天華、賴瑩璇,另循線查獲詹孟航,並扣 得吳天華所持有供犯罪所用或預備供犯罪使用如附表所示之 銀聯卡196 張、美國運通運動白金卡280 張、大陸地區居民 身分證8 張、隨身碟1 個、拷貝機1 臺、工作用手機4 支、 轉帳記事單10張、電腦主機3 組、電腦螢幕6 臺、筆記型電 腦1 臺、行動電話2 支(含SIM 卡)等物,進而查知上情。二、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 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證據能力部分:
本案被告賴瑩璇、詹孟航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 為3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以外之 罪,並於本院行準備程序時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本院 合議庭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84 條之1規 定,經評議結果,裁定改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而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2 亦明定:「簡式審判程序之證 據調查,不受第159 條第1 項、第161 條之2 、第161 條之 3 、第163 條之1 及第164 條至第170 條規定之限制」,此 乃因簡式審判程序,貴在審判程序之簡省、便捷,故調查證 據程序宜由審判長便宜行事,以適當之方法行之即可,亦即 關於證據調查之次序、方法、證人、鑑定人之詰問方式等, 均不須強制適用一般審判程序之規定;又因被告對犯罪事實 不爭執,可認定被告並無行使反對詰問權之意,因此有關傳 聞證據之證據能力限制,亦無庸適用。是以,本案既依上開 規定適用簡式審判程序,則本判決所採用之證據,均不受傳 聞證據證據能力之限制,且被告2 人於本院審理中對犯罪事 實亦表認罪,對各項證據皆不爭執其證據能力,可認定被告 2 人並無行使反對詰問權之意,且本案各項證據均無非法取 得之情形,是本判決下列所採用之證據,皆有證據能力,合 先敘明。
二、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㈠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賴瑩璇於警詢、偵訊、本院準備程 序及審理中坦承不諱,並經被告詹孟航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 理中認承在卷,核與同案被告吳天華於警詢、偵查中之供述 大致相符,且有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搜索、扣押筆錄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數位證物蒐證報告、檢查車流程、大黃 蜂網站網頁資料、詐騙案相關資料、房屋租賃契約書各1 份 、扣押物照片6 幀在卷可稽,復有扣案如附表所示之銀聯卡
196 張、美國運通運動白金卡280 張、大陸地區居民身分證 8 張、隨身碟1 個、拷貝機1 臺、工作用手機4 支、轉帳記 事單10張、電腦主機3 組、電腦螢幕6 臺、筆記型電腦1 臺 、行動電話2 支(含SIM 卡)得佐,足認被告賴瑩璇、詹孟 航之自白與事實相符,甚值採信。本案事證已臻明確,被告 賴瑩璇、詹孟航前揭犯行,至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㈡關於附表編號6 、115 、143 、146 、153 、158 銀聯卡卡 號、附表編號49、87、131 、132 、133 、178 、179 、18 0 、196 銀聯卡內容及附表編號85銀聯卡申請人部分,查: ⑴就附表編號6 、115 、143 、146 、153 、158 銀聯卡卡 號部分,分別為「000000-0000000000000號」、「0000-000 0-0000-0000-000 號」、「0000-0000-0000-0000-000 號」 、「0000-0000-0000-0000 號」、「0000-0000-0000-0000 號」、「0000-0000-0000-0000 號」乙節,有卷附扣押物品 目錄表得考(見103 年度偵字第21499 號偵卷第34頁、第39 頁背面、第41頁、第41頁背面);⑵關於附表編號49、87、 131 、132 、133 、178 、179 、180 、196 銀聯卡內容部 分,其中附表編號49、131 、132 、133 、178 、179 、18 0 銀聯卡部分,含有銀盾及話卡,附表編號196 銀聯卡部分 含有銀盾,附表編號87銀聯卡部分僅含有銀盾,有前揭扣押 物品目錄表存卷足憑(見103 年度偵字第21499 號偵卷第36 頁、第40頁背面、第42頁背面、第43頁背面);⑶就附表編 號85銀聯卡申請人部分,為「華艷勇」,亦有上開扣押物品 目錄表在卷可參(見103 年度偵字第21499 號偵卷第38頁) ,是起訴書附表編號6 記載「000000-0000000000000」、編 號85記載「華豔勇」、編號115 記載「0000-0000-0000-000 0 -000」、編號143 記載「0000-0000-0000-0000-000 」、 編號146 記載「0000-0000-0000-000」、編號153 記載「00 00-0000-0000-0000 」、編號158 記載「0000-0000-0000-0 000」,乃係誤載,起訴書附表編號49、87、131 、132 、 133 、178 、179 、180 、196 部分,則有漏載或誤載等情 ,應予一併更正。
三、新舊法比較部分:
查本案雖於103 年7 月10日為警查獲,然被告賴瑩璇於本院 審理時供稱其最後一次之轉帳時間為103 年6 月初等語(見 本院卷第161 頁);被告詹孟航亦於審理時供陳伊最後一次 之轉帳時間為103 年6 月中即15日等詞在卷(見本院卷第16 1 頁背面),復觀諸卷內證據並無被告賴瑩璇、詹孟航於10 3 年6 月18日至103 年7 月10日間之轉帳資料,則被告2 人 於103 年6 月18日後有無依詐欺集團之指示為前揭轉帳犯行
,乃無法確認,是本於罪疑唯輕、罪疑有利被告之原則,此 部分應認被告2 人之犯罪行為終了日在103 年6 月18日前某 日。而被告2 人行為後,刑法第339 條業於103 年6 月18日 修正公布,並自103 年6 月20日生效施行,是被告2 人犯罪 後法律已有變更,爰就本案新舊法之比較適用說明如下:查 修正前刑法第339 條係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 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 年以下 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 千元以下罰金。以前項方法得 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2 項之未遂 犯罰之。」;而修正後刑法第339 條則規定:「意圖為自己 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 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2 項之未遂犯罰之。」,又新增訂之刑法第339 條之4 規定:「犯第339 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 年以 上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00 萬元以下罰金:一、冒用 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三、 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 對公眾散布而犯之。前項之未遂犯罰之。」,是修正後刑法 第339 條第1 項之法定刑已提高罰金刑上限,且增訂之刑法 第339 條之4 就犯刑法第339 條詐欺罪設有加重處罰之規定 ,經比較上開修正前後之規定,以被告2 人行為時即修正前 之法律規定較有利於被告2 人,因而此部分依刑法第2 條第 1 項前段,自應適用修正前之刑法第339 條規定論處。四、論罪科刑部分:
㈠核被告賴瑩璇、詹孟航所為,均係犯修正前刑法第339 條第 1 項之詐欺取財罪。
㈡共同正犯:
⒈按共同正犯之成立,祇須具有犯意之聯絡,行為之分擔,既 不問犯罪動機起於何人,亦不必每一階段犯行,均經參與( 最高法院34年上字第862 號判例要旨參照);又共同正犯之 意思聯絡,不限於事前有所協議,其於行為當時,基於相互 之認識,以共同犯罪之意思參與者,亦無礙於共同正犯之成 立。且共同正犯之意思聯絡,原不以數人間直接發生者為限 ,即有間接之聯絡者,亦包括在內。如甲分別邀約乙、丙犯 罪,雖乙、丙間彼此並無直接之聯絡,亦無礙於其為共同正 犯之成立(最高法院73年臺上字第1886號、77年臺上字第21 35號判例足參)。復按共同正犯,係共同實施犯罪行為之人 ,在共同意思範圍內,各自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相互利用 他人之行為,以達其犯罪之目的,其成立不以全體均行參與
實施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要件;參與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者 ,固為共同正犯;以自己共同犯罪之意思,參與犯罪構成要 件以外之行為,或以自己共同犯罪之意思,事前同謀,而由 其中一部分人實行犯罪之行為者,亦均應認為共同正犯,使 之對於全部行為所發生之結果,負其責任,司法院大法官會 議釋字第109 號解釋著有明文。
⒉被告賴瑩璇、詹孟航雖非參與每一階段之詐欺取財犯行,惟 其等係基於全體共同正犯間犯意之聯絡,而分擔詐欺取財之 部分行為;又被告賴瑩璇、詹孟航與共犯即同案被告吳天華 、「哥」、「大黃蜂」及其等所屬詐欺集團成員間,縱部分 共同正犯彼此間並無直接之聯絡,亦無礙於被告賴瑩璇、詹 孟航為共同正犯之成立,是被告賴瑩璇、詹孟航與共犯吳天 華、「哥」、「大黃蜂」及其等所屬詐欺集團成員間,就本 案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 ㈢被告賴瑩璇、詹孟航雖有多次轉帳詐騙款項之情事,其等行 為並已綿延1 、2 月之久,然依卷內現存證據,無從特定被 害人之身分,亦實難僅憑被告2 人之轉帳次數或轉帳金額, 據以估算實際接獲該詐騙集團成員詐騙電話以致陷於錯誤匯 款之對象多寡,此即影響本案詐欺既遂罪數之評價;衡情受 詐騙之人未必僅有1 次匯款紀錄,而在同1 次遭受詐騙過程 中,亦可能有單一被害人將款項分散匯入詐騙電話指示之多 個帳戶,或先後多日一再匯款至同一帳戶者;若以被告2 人 參與工作日數多寡、經手銀聯卡之數量、轉帳次數或轉帳金 額,遽為評價本案詐欺取財既遂犯行之罪數,恐嫌失當,應 基於「罪疑唯輕」之原則,僅能認定有至少1 個被害人交付 詐騙款項,而論以1 個詐欺取財既遂罪,非論以不確定之數 罪,始稱允洽。
㈣爰審酌被告賴瑩璇、詹孟航正值青年,不思以合法途徑賺取 錢財,率爾參與詐欺集團,貪圖可輕鬆得手之不法利益,價 值觀念非無偏差,且造成社會信任感危機,損害被害人財產 法益甚鉅,復考量被告2 人於詐欺集團所擔任之角色輕重有 別、分工程度、參與時間及不法所得,暨其等犯罪之動機、 目的、手段、智識程度,犯後均坦承犯行等一切情狀,分別 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示懲儆。至選任辯護人雖請求給予 被告2 人緩刑或附條件緩刑,然徵諸被告2 人參與詐欺集團 對大陸地區人民實行詐騙,對社會治安危害非輕,且其等共 轉出款項約100 餘萬元,所犯情節並非輕微,是以,本院認 尚不適宜給予緩刑宣告,併此敘明。
㈤沒收部分:
按共同正犯因相互間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遂行其犯意之實現
,本於責任共同之原則,有關沒收部分,對於共犯間供犯罪 所用之物,自均應為沒收之諭知。扣案如附表所示之銀聯卡 196 張、美國運通運動白金卡280 張、大陸地區居民身分證 8 張、隨身碟1 個、拷貝機1 臺、工作用手機4 支、轉帳記 事單10張、電腦主機3 組、電腦螢幕6 臺、筆記型電腦1 臺 、行動電話2 支(含SIM 卡),皆係前開詐欺集團成員即「 大黃蜂」所提供,供被告賴瑩璇、詹孟航、共犯吳天華等詐 欺集團成員犯本案所用或預備供犯罪使用之物,或係記載該 詐騙集團詐欺手法等相關資料等情,業據被告賴瑩璇、詹孟 航及共犯吳天華供明在卷,均應依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2 款 之規定,於被告賴瑩璇、詹孟航所犯罪刑項下,予以宣告沒 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2 條第1 項前段、第28條、(修正前)第339 條第1 項、第38條第1 項第2 款,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蔣得龍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3 日
刑事第十八庭 法 官 周莉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許國慶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3 日
【附表】:扣案物品(應沒收之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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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物 品 名 稱 │ 物品 │所有人/持│
│ │ │ 數量 │有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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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銀聯卡【中國工商銀行、卡號6212│ 1張 │「大黃蜂」│
│ │00-0000000000000號、周喜忠(含│ │交予吳天華│
│ │銀盾、SIM卡)】 │ │持有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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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銀聯卡【中國工商銀行、卡號6215│ 1張 │同上 │
│ │00-0000000000000號、王文杰(含│ │ │
│ │銀盾、SIM卡)】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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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銀聯卡【中國工商銀行、卡號6222│ 1張 │同上 │
│ │00-0000000000000號、陳秀盟(含│ │ │
│ │銀盾、SIM卡)】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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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銀聯卡【中國工商銀行、卡號6212│ 1張 │同上 │
│ │00-0000000000000號、朱心秀(含│ │ │
│ │銀盾、SIM卡)】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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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銀聯卡【中國工商銀行、卡號6212│ 1張 │同上 │
│ │00-0000000000000號、王久學(含│ │ │
│ │銀盾、SIM卡)】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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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銀聯卡【中國工商銀行、卡號6212│ 1張 │同上 │
│ │00-0000000000000號(起訴書附表│ │ │
│ │編號6 誤載為「000000-000000000│ │ │
│ │3390」)、宣月(含銀盾、SIM 卡│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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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銀聯卡【中國工商銀行、卡號6212│ 1張 │同上 │
│ │00-0000000000000號、劉博(含銀│ │ │
│ │盾)】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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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銀聯卡【中國工商銀行、卡號6212│ 1張 │同上 │
│ │00-0000000000000號、宋玉久(含│ │ │
│ │銀盾、話卡)】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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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銀聯卡【中國工商銀行、卡號6222│ 1張 │同上 │
│ │00-0000000000000號、曹豔梅(含│ │ │
│ │銀盾、話卡)】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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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銀聯卡【中國工商銀行、卡號6212│ 1張 │同上 │
│ │00-0000000000000號、王君瑋(含│ │ │
│ │銀盾、話卡)】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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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銀聯卡【中國工商銀行、卡號6212│ 1張 │同上 │
│ │00-0000000000000號、高建軍(含│ │ │
│ │銀盾、話卡)】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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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銀聯卡【中國工商銀行、卡號6215│ 1張 │同上 │
│ │00-0000000000000號、陳長國(含│ │ │
│ │銀盾)】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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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銀聯卡【中國工商銀行、卡號6215│ 1張 │同上 │
│ │00-0000000000000號、郭玉朋(含│ │ │
│ │銀盾、話卡)】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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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 │銀聯卡【中國工商銀行、卡號6212│ 1張 │同上 │
│ │00-0000000000000號、姜學昌(含│ │ │
│ │銀盾、話卡)】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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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 │銀聯卡【中國工商銀行、卡號6212│ 1張 │同上 │
│ │00-0000000000000號、李會振(含│ │ │
│ │銀盾)】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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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 │銀聯卡【中國工商銀行、卡號6215│ 1張 │同上 │
│ │00-0000000000000號、陳家優(含│ │ │
│ │銀盾)】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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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 │銀聯卡【中國工商銀行、卡號6212│ 1張 │同上 │
│ │00-0000000000000號、趙鑫(含銀│ │ │
│ │盾、話卡)】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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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 │銀聯卡【中國工商銀行、卡號6212│ 1張 │同上 │
│ │00-0000000000000號、李存梁(含│ │ │
│ │銀盾、話卡)】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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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 │銀聯卡【中國工商銀行、卡號6217│ 1張 │同上 │
│ │00-0000000000000號(147369)】│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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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 │銀聯卡【中國工商銀行、卡號6222│ 1張 │同上 │
│ │00-0000000000000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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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 │銀聯卡【中國工商銀行、卡號6212│ 1張 │同上 │
│ │00-0000000000000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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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2 │銀聯卡【中國工商銀行、卡號6222│ 1張 │同上 │
│ │00-0000000000000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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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3 │銀聯卡【中國工商銀行、卡號6222│ 1張 │同上 │
│ │0-0000000000000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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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4 │銀聯卡【中國工商銀行、卡號6212│ 1張 │同上 │
│ │00-0000000000000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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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5 │銀聯卡【中國建設銀行、卡號6217│ 1張 │同上 │
│ │-0000-0000-0000-000 號、勾祥(│ │ │
│ │含銀盾)】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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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6 │銀聯卡【中國建設銀行、卡號6217│ 1張 │同上 │
│ │-0000-0000-0000-000 號、韓陽(│ │ │
│ │含銀盾)】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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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7 │銀聯卡【中國建設銀行、卡號6217│ 1張 │同上 │
│ │-0000-0000-0000-000 號、付豪(│ │ │
│ │含銀盾、話卡)】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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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8 │銀聯卡【中國建設銀行、卡號6217│ 1張 │同上 │
│ │-0000-0000-0000-000 號、譚論(│ │ │
│ │含銀盾)】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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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9 │銀聯卡【中國建設銀行、卡號6217│ 1張 │同上 │
│ │-0000-0000-0000-000 號、李俊(│ │ │
│ │含銀盾)】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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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0 │銀聯卡【中國建設銀行、卡號6217│ 1張 │同上 │
│ │-0000-0000-0000-000號、陳長國 │ │ │
│ │(含銀盾)】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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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1 │銀聯卡【中國建設銀行、卡號6217│ 1張 │同上 │
│ │-0000-0000-0000-000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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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2 │銀聯卡【中國建設銀行、卡號6227│ 1張 │同上 │
│ │-0000-0000-0000-000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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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3 │銀聯卡【中國建設銀行、卡號6217│ 1張 │同上 │
│ │-0000-0000-0000-000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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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4 │銀聯卡【中國建設銀行、卡號6217│ 1張 │同上 │
│ │-0000-0000-0000-000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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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5 │銀聯卡【中國建設銀行、卡號6217│ 1張 │同上 │
│ │-0000-0000-0000-000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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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6 │銀聯卡【中國建設銀行、卡號6217│ 1張 │同上 │
│ │-0000-0000-0000-000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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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7 │銀聯卡【中國建設銀行、卡號6217│ 1張 │同上 │
│ │-0000-0000-0000-000號】 │ │ │
├──┼───────────────┼───┼─────┤
│ 38 │銀聯卡【中國建設銀行、卡號6217│ 1張 │同上 │
│ │-0000-0000-0000-000號】 │ │ │
├──┼───────────────┼───┼─────┤
│ 39 │銀聯卡【中國建設銀行、卡號6217│ 1張 │同上 │
│ │-0000-0000-0000-000號】 │ │ │
├──┼───────────────┼───┼─────┤
│ 40 │銀聯卡【中國建設銀行、卡號6217│ 1張 │同上 │
│ │-0000-0000-0000-000號】 │ │ │
├──┼───────────────┼───┼─────┤
│ 41 │銀聯卡【中國建設銀行、卡號6217│ 1張 │同上 │
│ │-0000-0000-0000-000號】 │ │ │
├──┼───────────────┼───┼─────┤
│ 42 │銀聯卡【中國建設銀行、卡號6217│ 1張 │同上 │
│ │-0000-0000-0000-000號】 │ │ │
├──┼───────────────┼───┼─────┤
│ 43 │銀聯卡【中國建設銀行、卡號6217│ 1張 │同上 │
│ │-0000-0000-0000-000號】 │ │ │
├──┼───────────────┼───┼─────┤
│ 44 │銀聯卡【中國建設銀行、卡號6217│ 1張 │同上 │
│ │-0000- 0000-0000-000號】 │ │ │
├──┼───────────────┼───┼─────┤
│ 45 │銀聯卡【中信銀行、卡號0000-000│ 1張 │同上 │
│ │0-0000-0000 號、代登峰(含銀盾│ │ │
│ │)】 │ │ │
├──┼───────────────┼───┼─────┤
│ 46 │銀聯卡【中信銀行、卡號0000-000│ 1張 │同上 │
│ │0-0000-0000 號、李小鵬(含銀盾│ │ │
│ │)】 │ │ │
├──┼───────────────┼───┼─────┤
│ 47 │銀聯卡【中信銀行、卡號0000-000│ 1張 │同上 │
│ │0-0000-0000 號、李澤宇(含銀盾│ │ │
│ │)】 │ │ │
├──┼───────────────┼───┼─────┤
│ 48 │銀聯卡【中信銀行、卡號0000-000│ 1張 │同上 │
│ │0-0000-0000號、馬星宇(含銀盾 │ │ │
│ │)】 │ │ │
├──┼───────────────┼───┼─────┤
│ 49 │銀聯卡【中信銀行、卡號0000-000│ 1張 │同上 │
│ │0-0000-0000 號、林泗山(含銀盾│ │ │
│ │、話卡《起訴書附表編號49漏載「│ │ │
│ │話卡」》)】 │ │ │
├──┼───────────────┼───┼─────┤
│ 50 │銀聯卡【北京農商銀行、卡號6221│ 1張 │同上 │
│ │-0000-0000-0000-000 號、姬治興│ │ │
│ │(含銀盾)】 │ │ │
├──┼───────────────┼───┼─────┤
│ 51 │銀聯卡【北京農商銀行、卡號6221│ 1張 │同上 │
│ │-0000-0000-0000-000 號、劉榮杰│ │ │
│ │(含銀盾)】 │ │ │
├──┼───────────────┼───┼─────┤
│ 52 │銀聯卡【北京農商銀行、卡號6221│ 1張 │同上 │
│ │-0000-0000-0000-000號、李建修 │ │ │
│ │(含銀盾、話卡)】 │ │ │
├──┼───────────────┼───┼─────┤
│ 53 │銀聯卡【北京農商銀行、卡號6221│ 1張 │同上 │
│ │-0000-0000-0000-000 號、文金(│ │ │
│ │含銀盾、話卡)】 │ │ │
├──┼───────────────┼───┼─────┤
│ 54 │銀聯卡【北京農商銀行、卡號6221│ 1張 │同上 │
│ │-0000-0000-0000-000 號、王佳欽│ │ │
│ │(含銀盾)】 │ │ │
├──┼───────────────┼───┼─────┤
│ 55 │銀聯卡【北京農商銀行、卡號6221│ 1張 │同上 │
│ │-0000-0000-0000-000號、黃乾坤 │ │ │
│ │(含銀盾、話卡)】 │ │ │
├──┼───────────────┼───┼─────┤
│ 56 │銀聯卡【中國光大銀行、卡號6226│ 1張 │同上 │
│ │-0000-0000-0000號、明立建(含 │ │ │
│ │銀盾、話卡)】 │ │ │
├──┼───────────────┼───┼─────┤
│ 57 │銀聯卡【中國光大銀行、卡號6226│ 1張 │同上 │
│ │-0000-0000-0000 號、吳松(含銀│ │ │
│ │盾、話卡)】 │ │ │
├──┼───────────────┼───┼─────┤
│ 58 │銀聯卡【中國光大銀行、卡號6226│ 1張 │同上 │
│ │-0000-0000-0000號】 │ │ │
├──┼───────────────┼───┼─────┤
│ 59 │銀聯卡【中國光大銀行、卡號6226│ 1張 │同上 │
│ │-0000-0000-0000號】 │ │ │
├──┼───────────────┼───┼─────┤
│ 60 │銀聯卡【中國光大銀行、卡號6226│ 1張 │同上 │
│ │-0000-0000-0000號】 │ │ │
├──┼───────────────┼───┼─────┤
│ 61 │銀聯卡【中國光大銀行、卡號6226│ 1張 │同上 │
│ │-0000-0000-0000號】 │ │ │
├──┼───────────────┼───┼─────┤
│ 62 │銀聯卡【中國光大銀行、卡號6226│ 1張 │同上 │
│ │-0000-0000-0000號】 │ │ │
├──┼───────────────┼───┼─────┤
│ 63 │銀聯卡【中國光大銀行、卡號6226│ 1張 │同上 │
│ │-0000-0000-0000號】 │ │ │
├──┼───────────────┼───┼─────┤
│ 64 │銀聯卡【中國光大銀行、卡號6226│ 1張 │同上 │
│ │-0000-0000-0000號】 │ │ │
├──┼───────────────┼───┼─────┤
│ 65 │銀聯卡【中國光大銀行、卡號6226│ 1張 │同上 │
│ │-0000-0000-0000號】 │ │ │
├──┼───────────────┼───┼─────┤
│ 66 │銀聯卡【中國光大銀行、卡號6226│ 1張 │同上 │
│ │-0000-0000-0000號】 │ │ │
├──┼───────────────┼───┼─────┤
│ 67 │銀聯卡【興業銀行、卡號0000-000│ 1張 │同上 │
│ │0-0000-0000-00號、李小鵬(含銀│ │ │
│ │盾、話卡)】 │ │ │
├──┼───────────────┼───┼─────┤
│ 68 │銀聯卡【興業銀行、卡號0000-000│ 1張 │同上 │
│ │0-0000-0000-00號、任海東(含銀│ │ │
│ │盾、話卡)】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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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9 │銀聯卡【中國農業銀行、卡號6228│ 1張 │同上 │
│ │-0000-0000-0000-000號、馬星宇 │ │ │
│ │(含銀盾)】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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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0 │銀聯卡【中國農業銀行、卡號6228│ 1張 │同上 │
│ │-0000-0000-0000-000號、尉三明 │ │ │
│ │(含銀盾)】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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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1 │銀聯卡【中國農業銀行、卡號6228│ 1張 │同上 │
│ │-0000-0000-0000-000號、代登峰 │ │ │
│ │(含銀盾)】 │ │ │
├──┼───────────────┼───┼─────┤
│ 72 │銀聯卡【中國農業銀行、卡號6228│ 1張 │同上 │
│ │-0000-0000-0000-000號、龐偉杰 │ │ │
│ │(含銀盾、話卡)】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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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3 │銀聯卡【中國農業銀行、卡號6228│ 1張 │同上 │
│ │-0000-0000-0000-000號、陳文武 │ │ │
│ │(含銀盾)】 │ │ │
├──┼───────────────┼───┼─────┤
│ 74 │銀聯卡【中國農業銀行、卡號6228│ 1張 │同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