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傷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審交易字,104年度,2165號
TCDM,104,審交易,2165,201602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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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4年度審交易字第2165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祝俏芳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年度偵字第2
417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詳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此為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 307條所明定。本件被告祝俏芳經檢察官以刑法第284條第1 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提起公訴,依照同法第287條前段規定 係屬告訴乃論之罪,茲經告訴人王宗霖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 即民國105年2月3日具狀撤回其告訴,有聲請撤回告訴狀乙 紙在卷可按,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5 日
刑事第十八庭 法 官 許月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薛淑玲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5 日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言股
104年度偵字第24175號
被 告 祝俏芳 女 44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臺中市○○區○○路000號7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祝俏芳於民國104 年3 月12日下午2 時許,駕駛牌照號碼 5189-ZM 號自用小客車,沿臺中市南屯區惠中路,由大墩十



一街往大墩七街方向行駛,於同日下午2 時48分許,行經臺 中市南屯區惠中路與向上路交岔路口時,其應注意行駛至交 岔路口,應遵守燈光號誌,及轉彎車應讓直行車先行,而依 當時情形,又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於注意及此,在上開 交岔路口,未注意號誌仍為紅燈,即貿然左轉,適王宗霖騎 乘牌照號碼750-HBE 號普通重型機車,在其對向行駛,正行 經該處,祝俏芳反應不及,因而撞及王宗霖所騎乘機車,致 王宗霖人車倒地,並受有左側股骨幹粉碎性骨折、閉鎖性骨 折、右側大腿開放性傷口、左側腕部三角骨閉鎖性骨折、腦 震盪伴有暫時性意識喪失、眼球挫傷、眼面骨閉鎖性骨折及 牙齒(斷裂)之開放性傷口等傷害。
二、案經王宗霖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
┌──┬────────┬────────────┐
│編號│ 證 據 名 稱 │ 待 證 事 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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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被告祝俏芳於警詢│被告駕駛牌照號碼5189-ZM │
│ │、偵訊中之自白。│號自用小客車,於上揭時間│
│ │ │、地點,因未遵守燈光號誌│
│ │ │,且未注意告訴人王宗霖所│
│ │ │騎乘機車,因而撞及告訴人│
│ │ │機車,致告訴人人車倒地,│
│ │ │並受有傷害等事實。 │
├──┼────────┼────────────┤
│ 2 │告訴人王宗霖於警│被告於上揭時間、地點,駕│
│ │詢、偵訊時之指訴│駛上開自用小客車,違規撞│
│ │。 │及告訴人所騎乘機車,致告│
│ │ │訴人人車倒地,並受有傷害│
│ │ │等事實。 │
├──┼────────┼────────────┤
│ 3 │林新醫院診斷證明│告訴人騎乘機車,遭被告駕│
│ │書。 │駛自用小客車撞及後,受有│
│ │ │左側股骨幹粉碎性骨折、閉│
│ │ │鎖性骨折、右側大腿開放性│
│ │ │傷口、左側腕部三角骨閉鎖│
│ │ │性骨折、腦震盪伴有暫時性│
│ │ │意識喪失、眼球挫傷、眼面│
│ │ │骨閉鎖性骨折及牙齒(斷裂│
│ │ │)之開放性傷口等傷害之事│




│ │ │實。 │
├──┼────────┼────────────┤
│ 4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被告駕駛自用小客車於上揭│
│ │道路交通事故初步│時間、地點,有未遵守燈光│
│ │分析研判表。 │號誌之過失,致發生本件交│
│ │ │通事故。 │
├──┼────────┼────────────┤
│ 5 │道路交通事故現場│被告於上揭時間、地點,駕│
│ │圖、道路交通事故│駛上開自用小客車左轉時,│
│ │調查報告表(一)│撞及告訴人所騎乘機車,且│
│ │、(二)、現場照│當時為晴天,日間自然光線│
│ │片。 │,視線正常等事實。 │
├──┼────────┼────────────┤
│ 6 │上開交岔路口監視│被告於上揭時間、地點,駕│
│ │器錄影畫面光碟暨│駛上開自用小客車左轉,撞│
│ │翻拍照片。 │及告訴人所騎乘機車之事實│
│ │ │。 │
├──┼────────┼────────────┤
│ 7 │車輛詳細資料報表│上開牌照號碼5189-ZM 號自│
│ │、牌照號碼5189 │用小客車車主為徐愛佳。 │
│ │-ZM 號自用小客車│ │
│ │行車執照影本。 │ │
├──┼────────┼────────────┤
│ 8 │路口監視器錄影畫│被告於上揭時間、地點,駕│
│ │面光碟暨翻拍照片│駛上開自用小客車左轉,撞│
│ │。 │及告訴人所騎乘機車之事實│
│ │ │。 │
├──┼────────┼────────────┤
│ 9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被告於上揭時間、地點,駕│
│ │道路交通事故談話│駛上開自用小客車左轉,未│
│ │紀錄表。 │注意其行駛燈號,及告訴人│
│ │ │所騎乘機車已接近該交岔路│
│ │ │口,因而撞及告訴人機車之│
│ │ │事實。 │
├──┼────────┼────────────┤
│10│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肇事人親自或託人電話報警│
│ │道路交通肇事人自│,並已報明肇事人姓名、地│
│ │首情形紀錄表。 │點,請警方前往處理。 │
├──┼────────┼────────────┤
│11│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本件有路口監視器錄影畫面│




│ │交通事故補充資料│,而被告於上揭時間、地點│
│ │表。 │,駕駛上開自用小客車肇事│
│ │ │,該部自用小客車右前保險│
│ │ │桿、右前葉子板、引擎蓋、│
│ │ │前擋風玻璃、右前大燈及右│
│ │ │前車門受損,告訴人機車前│
│ │ │車頭受損,告訴人受有傷害│
│ │ │等情事。 │
├──┼────────┼────────────┤
│12│臺中市政府警察局│上開交岔路口每日交通號誌│
│ │交通警察大隊交通│時差、週期紀錄。 │
│ │號誌時制計劃表。│ │
├──┼────────┼────────────┤
│13│汽車駕駛執照影本│被告有普通小型車駕駛執照│
│ │。 │之事實。 │
└──┴────────┴────────────┘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84 條第1 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 。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9 日
檢 察 官 林 忠 義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4 日
書 記 官 劉 振 陞
參考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84條
(過失傷害罪)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 6 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 百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 百元以下罰金。
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傷害人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1 千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2 千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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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