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4年度中簡字第2268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吉欣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4年度
偵緝字第1597號、第161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陳吉欣幫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陳吉欣依其社會經驗,可預見一般人支付代價或以其他方法 取得他人金融機構帳戶使用常與財產犯罪密切相關,且取得 他人存摺及帳戶資料之目的在於取得贓款及掩飾犯行不易遭 人追查,苟交付金融帳戶予他人使用,將被用於向被害人詐 欺取財之匯款帳戶,又其對於提供帳戶雖無引發他人萌生犯 罪之確信,但仍不顧他人所可能遭害之危險,竟基於幫助他 人遂行詐欺取財之財產上犯罪,縱有人持以犯罪亦不違反其 本意之不確定故意,於民國103 年7 月31日前之某日,將其 所有之臺灣銀行德芳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 稱臺灣銀行帳戶)之金融卡、密碼,以宅急便快遞之方式交 寄至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人,由該不詳姓名年籍之成年人收 受後供作詐欺匯款使用之帳戶。嗣該不詳之成年人(依卷內 證據資料無從認定係3 人以上共同為之)即基於意圖為自己 不法所有之犯意,於附表所示時間,對王思棋、梁軒語、卓 世強、劉建邦、陳宛吟、顏嘉男等人施以如附表所示手法之 詐術,使王思棋等人陷於錯誤,先後於附表所示之時間將附 表所示款項匯入如附表所示之帳戶內。嗣因王思棋等人發覺 有異,報警處理而循線查知上情。
二、證據部分:
㈠被告於偵訊中之自白。
㈡證人王思棋於警詢、偵訊中之證述(103 年度偵字第25320 號卷第19頁、104年度偵緝字第56號卷第76頁)。 ㈢證人梁軒語於警詢中之證述(104 年度偵字第2093號卷第15 頁)。
㈣證人卓世強於警詢中之證述(103 年度偵字第25320 號卷第 19頁)。
㈤被害人劉建邦、陳宛吟之公務電話紀錄(104 年度偵緝字第 1597號卷第32頁、104年度偵緝字第56號卷第80頁)。 ㈥證人顏嘉男於偵訊中之證述(104 年度偵緝字第56號第73頁 )
㈦被告前揭臺灣銀行帳戶之基本資料、存摺存款歷史明細批次
查詢(104 年度偵字第2093號卷第13頁)。 ㈧證人王思棋提出之LINE對話紀錄、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10 3 年度偵字第25320 號卷第30頁至第31頁)。 ㈨證人卓世強提出之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103 年度偵字第25 320 號卷第24頁)。
㈩證人梁軒語提出之LINE對話紀錄、奇摩拍賣網站網頁列印資 料、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104 年度偵字第2093號卷第20頁 至第25頁)。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新竹分行客戶基本資料查詢、中華郵政股 份有限公司帳戶基本資料查詢、嘉義縣竹崎地區農會匯款申 請書各1 份(104 年度偵緝字第56號第35頁、第37頁、第57 頁)。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 項、第339 條第1 項之幫 助詐欺取財罪。被告以一個提供上開帳戶之幫助行為,提供 前開帳戶之金融卡及密碼,使該詐欺集團內之某成員據以先 後向附表所示之王思棋等6 人詐欺取財使用,核係以一個幫 助詐欺取財行為,觸犯6 個幫助詐欺取財罪名,侵害6 個法 益,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處斷。又 被告係以幫助詐欺取財犯罪之意思參與犯罪,為詐欺取財之 幫助犯,爰依刑法第30條第2 項規定,依正犯之刑減輕之。 爰審酌被告任意提供金融帳戶幫助他人詐騙財物,使詐欺者 得以隱匿其真實身分,減少遭查獲之風險,愈使其肆無忌憚 ,加深犯罪之猖獗,破壞社會秩序甚鉅,惟念及被告犯後終 能坦承犯行,態度尚可,且被告本身並未實際參與詐欺取財 之犯行,責難性較小,再參酌被害人所受財產損失情況及被 告自陳大學畢業、家庭經濟狀況小康、迄未賠償被害人損失 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 標準,以資儆懲。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4 條第1 項,刑法第30條第1 項前段、第2 項、第339 條第1 項、第 第55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 、第2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7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江彥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王崑煜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7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條
(幫助犯及其處罰)
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
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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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被害人│詐騙手法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新 │
│ │ │ │ │臺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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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王思棋│於奇摩拍賣網站上刊登虛偽之│103 年7 月31│1萬5000元 │
│ │ │拍賣數位相機訊息,俟王思棋│日12時19分許│ │
│ │ │於103 年7 月31日12時許上網│ │ │
│ │ │瀏覽該訊息後,即依該訊息所│ │ │
│ │ │留之LINE通訊軟體與該不詳成│ │ │
│ │ │員聯繫,因而陷於錯誤,並依│ │ │
│ │ │其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匯款。│ │ │
│ │ │ │ │ │
├──┼───┼─────────────┼──────┼──────┤
│ 2 │梁軒語│於奇摩拍賣網站上刊登虛偽之│103 年7 月31│3500元 │
│ │ │拍賣餐券訊息,俟梁軒語於10│日12時3分許 │ │
│ │ │3 年7 月31日9 時17分許上網│ │ │
│ │ │瀏覽該訊息後,即依該訊息所│ │ │
│ │ │留之LINE通訊軟體與該不詳成│ │ │
│ │ │員聯繫,因而陷於錯誤,並依│ │ │
│ │ │其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匯款。│ │ │
│ │ │ │ │ │
├──┼───┼─────────────┼──────┼──────┤
│ 3 │卓世強│於奇摩拍賣網站上刊登虛偽之│103 年7 月31│8500元 │
│ │ │拍賣PS4 遊戲機訊息,俟卓世│日11時40分許│ │
│ │ │強於103 年7 月31日11時40分│ │ │
│ │ │許前之某時上網瀏覽該訊息後│ │ │
│ │ │,即依該訊息所留之LINE通訊│ │ │
│ │ │軟體與該不詳成員聯繫,因而│ │ │
│ │ │陷於錯誤,並依其指示操作自│ │ │
│ │ │動櫃員機匯款。 │ │ │
├──┼───┼─────────────┼──────┼──────┤
│ 4 │劉建邦│於奇摩拍賣網站上刊登虛偽之│103 年7 月31│5000元 │
│ │ │拍賣餐券訊息,俟劉建邦於10│日12時3 分 │ │
│ │ │3 年7 月31日上午某時上網瀏│ │ │
│ │ │覽該訊息後,即依該訊息所留│ │ │
│ │ │之LINE通訊軟體與該不詳成員│ │ │
│ │ │聯繫,因而陷於錯誤,並依其│ │ │
│ │ │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匯款。 │ │ │
│ │ │ │ │ │
├──┼───┼─────────────┼──────┼──────┤
│ 5 │陳宛吟│於奇摩拍賣網站上刊登虛偽之│103 年7 月31│8000元 │
│ │ │拍賣數位相機訊息,俟陳宛吟│日13時14分許│ │
│ │ │於103 年7 月30日某時上網瀏│ │ │
│ │ │覽該訊息後,即依該訊息所留│ │ │
│ │ │之LINE通訊軟體與該不詳成員│ │ │
│ │ │聯繫,因而陷於錯誤,並依其│ │ │
│ │ │指示至嘉義縣竹崎地區農會臨│ │ │
│ │ │櫃匯款。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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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顏嘉男│於露天拍賣網站上刊登虛偽之│103年7月31日│1萬元 │
│ │ │拍賣行李箱訊息,俟顏嘉男之│12時39分許 │ │
│ │ │妻於103 年7 月31日12時39分│ │ │
│ │ │前之某時許上網瀏覽該訊息後│ │ │
│ │ │,即依該訊息所留之LINE通訊│ │ │
│ │ │軟體與該不詳成員聯繫,因而│ │ │
│ │ │陷於錯誤,並依其指示操作自│ │ │
│ │ │動櫃員機匯款。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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