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118號
PHDV,105,司促,118,201602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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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118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債 務 人 陳聯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萬貳仟捌佰陸拾柒元,及其
  中新臺幣伍萬零陸佰陸拾玖元,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二
  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當
  期(月)繳款發生延滯時,計付違約金新臺幣參佰元;連續二
  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二個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肆佰元,
  連續三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三個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伍
  佰元,惟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三期為上限,並賠償督促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陳聯芳於民國(下同)101年3月13日向聲請人
  請領信用卡使用,依約定債務人得於該信用卡特約商店刷卡
  消費或向指定辦理預借現金之機構預借現金。但應於次月繳
  款日前向聲請人清償,逾期應自墊款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利率百分之15(日息約萬分之4.1)計算利息,並依帳單週
  期收取違約金,惟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三期為上限,違
  約金之計算方式為:當期(月)繳款發生延滯時,計付違約金
  300元;連續2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2個月計付違約金400
  元,連續3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3個月計付違約金500元
  。有預借現金者則應另給付依照每筆預借現金金額之3.5%加
  上新臺幣100元計算之手續費。
  (二)詎債務人自請領信用卡至104年7月25日止共消費簽帳
  新臺幣50,669元整未按期給付,迭經催討無效,依法債務人
  自應負給付責任,並應給付自104年12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
  之利息及違約金(即逾期手續費)。故依民事訴訟法第508
  條規定,聲請貴院就前項債權,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
  付命令,促其清償。
   (三)另配合銀行法第47-1條增訂第2項規定,利息請求所適
  用年息利率超過百分之15計算部分,原告縮減請求至年息利
  率百分之15計算。
  釋明文件:信用卡申請書影本、應收帳務明細表影本及信用
  卡約定條款影本。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5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
  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
  ;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近登記資料(例如公司
  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
  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
  書)
三、債務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後,如認支付命令所述之債權或其
  金額,有虛偽不實或錯誤情事者,應即向本院聲明異議,切
  勿認本件支付命令係詐騙手法而置之不理,致支付命令因逾
  期未聲明異議,可據為強制執行之執行名義,進而所有財產
  (諸如不動產、存款、薪水)遭受法院查封或拍賣之強制執
  行。本院非訟中心之聯絡電話(00)0000000分機212。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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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