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契約等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4年度,58號
PHDV,104,補,58,20160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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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58號
原   告 薛憶媚 
訴訟代理人 謝易澄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吳巧媚等14人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原告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1,878,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9,612元。
二、被告吳巧媚吳巧凡吳淑慧許吳玉寶吳玉雪吳玉壺
  、吳燕燕吳雅茹吳秉霖吳祥謙吳玉珠高吳玉桂
  吳玉華、吳晃銘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   日
         民事庭 法 官 王政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   日
             書記官 林德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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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