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236號原 告 鄭瑞炎 鄭瑞銓 鄭瑞堂 鄭紹楓 鄭紹邦 鄭紹鎌 鄭祖善 鄭紹鐵 鄭惠芳(即鄭紹楷之繼承人) 鄭祖翔(即鄭紹楷之繼承人)共 同訴訟代理人 陳鄭權律師被 告 黃李金英 黃肇祺 黃國政 黃國琴 黃國双 黃郁湘 黃秋蓮 黃素霞 黃雯卿 葉國旺共 同訴訟代理人 歐龍山律師被 告 精鏈強韌鑄鐵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蘇文雄訴訟代理人 李惠平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7 月27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與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原本與正本當事人欄、主文欄、事實及理由欄中關於被告姓名「黃秋連」之記載,均應更正為「黃秋蓮」。 理 由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二、經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 正,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雅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曾百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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