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4年度,236號
TYDV,94,訴,236,2016022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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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236號
原   告 鄭瑞炎
      鄭瑞銓
      鄭瑞堂
      鄭紹楓
      鄭紹邦
      鄭紹鎌
      鄭祖善
      鄭紹鐵
      鄭惠芳(即鄭紹楷之繼承人)
      鄭祖翔(即鄭紹楷之繼承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鄭權律師
被   告 黃李金英
      黃肇祺
      黃國政
      黃國琴
      黃國双
      黃郁湘
      黃秋蓮
      黃素霞
      黃雯卿
      葉國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歐龍山律師
被   告 精鏈強韌鑄鐵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文雄
訴訟代理人 李惠平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7 月27日所為
之判決,其原本與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與正本當事人欄、主文欄、事實及理由欄中關於被告姓名「黃秋連」之記載,均應更正為「黃秋蓮」。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 正,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雅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曾百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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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精鏈強韌鑄鐵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