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訴更(一)字,105年度,3號
TYDV,105,訴更(一),3,201602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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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更(一)字第3號
原   告 劉耆禎
訴訟代理人 謝維仁律師
被   告 楊添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91,350元(計
算式:系爭土地面積151 平方公尺×103 年度公告現值27,700元
×原告應有部分1/2 =2,091,350 元)。另遷讓房屋之訴訟標的
價額核定為278,800 元(即系爭建物之課稅現值)。是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合計為2,370,150 元(計算式:2,091,350+278,800 =
2,370,15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4,562元,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後5 日內補繳上開金額,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裕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
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沈佩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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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