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64號
原 告 榮森投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宛畇
訴訟代理人 周思妤
被 告 古道元即古錦菱
古美霞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劉正穆律師
楊晴文律師
被 告 黃運福
羅鳳娥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時併同
聲調解,惟兩造調解不成立,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1,058,479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494元。扣除原告
前繳裁判費1,000 元外,尚應補繳10,49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
本庭補繳上開金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5 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 法 官 黃漢權
法 官 張益銘
法 官 陳俐文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命補繳
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葉千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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