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租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5年度,72號
TYDV,105,補,72,201602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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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72號
原   告 香港商萬事利機器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維順
上列原告與被告誠誼科技工程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 936,119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240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漢權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江世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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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香港商萬事利機器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香港商萬事利機器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誠誼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