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5年度,62號
TYDV,105,補,62,201602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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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62號
原   告 何中棠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何翊鳳
被   告 善美得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樋口百合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364,635 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24,46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佩宜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3   日
                書記官 楊郁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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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善美得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得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