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5年度,57號
TYDV,105,補,57,201602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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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57號
原   告 林金好
上列原告與被告劉奇生等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0 萬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13,8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5 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曉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   日
                書記官 楊郁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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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