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閱卷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家聲字,105年度,43號
TYDV,105,家聲,43,201602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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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家聲字第43號
聲 請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上列當事人,聲請聲請閱卷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聲請人閱覽本院97年度繼字第849 號拋棄繼承事件民事卷宗內除盧朝宣、盧朝星之生日及身分證統一編號等個人資料以外之卷證資料及本院97年度繼字第850 號拋棄繼承事件民事卷宗內除盧邱英妹盧廷燮盧廷男盧鈺茹盧德軒侯冠行、侯鋙漩之生日及身分證統一編號等個人資料以外之卷證資料。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 ,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1 項)。第三 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 請者,應經法院裁定許可(第2 項)。卷內文書涉及當事人 或第三人隱私或業務祕密,如准許前二項之聲請,有致其受 重大損害之虞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裁定不准許或限制 前二項之行為(第3 項)。」,民事訴訟法第242 條第1 項 、第2 項、第3 項分別定有明文,且此規定依非訟事件法第 48條規定於非訟事件亦有準用。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被繼承人即債務人盧朝彥之債 權人,而債務人盧朝彥死亡後,其繼承人盧朝宣、盧朝星、 盧邱英妹盧廷燮盧廷男盧鈺茹盧德軒侯冠行、侯 鋙漩聲請拋棄繼承在案,聲請人為利害關係人,為明瞭被繼 承人遺產狀況,爰聲請閱覽卷宗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被繼承人盧朝彥生前曾負欠聲請人金錢債 務迄未完全清償,其為被繼承人之債權人一節,有聲請人提 出之現金卡申請書、國民現金貸款融資查詢、被繼承人除戶 謄本均影本在卷可證,是聲請人自係有利害關係之人。茲被 繼承人死亡後,其繼承人盧朝宣、盧朝星已向本院聲明拋棄 繼承,並經本院以97年度繼字第849 號受理;繼承人盧邱英 妹、盧廷燮盧廷男盧鈺茹盧德軒侯冠行、侯鋙漩已 向本院聲明拋棄繼承,並經本院以97年度繼字第850 號受理 在案,因債務人之財產乃其全部債權之總擔保,債權人為求 債權之滿足,即有了解債務人財產狀況之正當性存在。惟繼 承人盧朝宣、盧朝星、盧邱英妹盧廷燮盧廷男盧鈺茹盧德軒侯冠行、侯鋙漩原提出之書狀文件中有關生日及 身分證統一編號等個人資料記載部分,均係供本院認定其是 否為被繼承人之合法繼承人之用,不但與債權債務不生任何



關係,且事涉其個人身分資料之隱私,茲為防止因個資外流 而可能造成其他損害,故本院認為上開繼承人之生日及身分 證統一編號等部分之個資不得給予閱覽。除此之外,本件聲 請人之聲請,衡諸首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四、爰依法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2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蘇昭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黃文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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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