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05年度,99號
TYDV,105,司拍,99,20160225,1

1/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拍字第99號
聲 請 人 李貴珍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邱炫瑲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補繳聲請費新台幣壹仟元。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5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