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05年度,88號
TYDV,105,司拍,88,201602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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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拍字第88號
聲 請 人 黃婕榆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周克華周葉金蓮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
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查台端本件聲請所列之相對人實為本件債務
  人,於法不合,故請台端具狀更正以現所有權人周葉金蓮
  本件聲請之相對人,如逾期未予補正,即予駁回。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5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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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