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05年度,68號
TYDV,105,司拍,68,20160201,2

1/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拍字第68號
聲 請 人 欒智忠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鼎仁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拍賣抵押
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本件抵押權歷次設定(變更)契約書(勿缺頁)及他項
  權利證明書。
二、經查本件抵押權人原為葉青青,嗣後變更為聲請人欒智忠
  抵押人則為鄒年淦。惟依聲請人所提出之股東權益協議書,
  尚難認定本件抵押權人與抵押人間具有具體之債權債務關係
  及該債權債務關係之金額、價額若干、種類為何。故請提出
  葉青青與債務人鄒年淦間之債權債務證明文件,並提出葉青
  青將上開債權讓與欒智忠,並以依法通知債務人鄒年淦之證
  明文件。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1/1頁


參考資料
鼎仁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