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拍字第68號
聲 請 人 欒智忠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鼎仁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拍賣抵押
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本件抵押權歷次設定(變更)契約書(勿缺頁)及他項
權利證明書。
二、經查本件抵押權人原為葉青青,嗣後變更為聲請人欒智忠,
抵押人則為鄒年淦。惟依聲請人所提出之股東權益協議書,
尚難認定本件抵押權人與抵押人間具有具體之債權債務關係
及該債權債務關係之金額、價額若干、種類為何。故請提出
葉青青與債務人鄒年淦間之債權債務證明文件,並提出葉青
青將上開債權讓與欒智忠,並以依法通知債務人鄒年淦之證
明文件。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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