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催字,105年度,94號
TYDV,105,司催,94,201602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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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催字第94號
聲 請 人 金文英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㈠請完整說明該支票遺失之過程(該支票係發票人簽發後郵
   寄予聲請人之途中遺失,或是聲請人係在收到支票後持有
   中遺失?)。
貳、本件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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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