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催字第94號聲 請 人 金文英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壹、應補正之事項: ㈠請完整說明該支票遺失之過程(該支票係發票人簽發後郵 寄予聲請人之途中遺失,或是聲請人係在收到支票後持有 中遺失?)。貳、本件不得異議。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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