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3287號
債 權 人 德淵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啓深
債 務 人 五福國際醫療器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小玲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柒拾玖萬叁仟捌佰叁
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
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
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貳拾壹萬玖仟叁佰捌拾柒元,及自支
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
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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