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3281號
TYDV,105,司促,3281,201602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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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3281號
債 權 人 謝肇益
債 務 人 謝清評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謝清評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壹佰萬元,並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請求發支付命令,依按票據法第12
  6 條之規定,發票人應照支票文義擔保支票之支付。經核本
  件支票之發票人為五福工程有限公司,並非陳昶宇,有支票
  影本附卷可稽,債權人對債務人陳昶宇部分之請求,於法無
  據,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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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五福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