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2982號
TYDV,105,司促,2982,201602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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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2982號
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非訟代理人 黃靖絜
債 務 人
兼法定代理 陳富雄
人           之5
兼法定代理 楊家培

法定代理人 鄭淑珠
法定代理人 吳淑娟
法定代理人 官振興
法定代理人 封錦銘
法定代理人 李繁盛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下同)貳仟玖佰柒拾伍
  萬柒仟肆佰陸拾肆元,及如聲請狀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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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