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2756號
TYDV,105,司促,2756,201602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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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2756號
債 權 人 臻盈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先盈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五福國際醫療器材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
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
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1.經查債務人之原法定代理人已死亡,應補正提出債務人之
   法定代理人,並提出其最新戶籍謄本。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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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五福國際醫療器材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臻盈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