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2753號
TYDV,105,司促,2753,2016022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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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2753號
債 權 人 林文華
債 務 人 許金國
債 務 人 林金鋒  (已於民國97年6月24日死亡)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許金國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壹拾伍萬元,
  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
  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
二、債務人許金國應向債權人清償捌萬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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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