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2744號
TYDV,105,司促,2744,201602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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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2744號
債 權 人 豪昱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明珠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涵美賞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間請求支付命令
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
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補繳裁判費新台幣500元。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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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豪昱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