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2281號
TYDV,105,司促,2281,201602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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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2281號
債 權 人 起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安利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李鈞哲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表明明確之利息起算日(如未約定者,請自
  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算利息)。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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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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