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2271號
TYDV,105,司促,2271,201602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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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2271號
債 權 人 王培嘉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長金發開發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
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二、表明債務人公司目前法定代理人正確之姓名及地址。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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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長金發開發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發開發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