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簡上字,89年度,333號
KSDV,89,簡上,333,20001212,1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簡上字第三三三號
  上 訴 人 甲○○
  被 上訴人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事   實
  理   由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二   月   十二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張桂美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B書記官 楊銘仁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二   月   十二   日
為右當事人依據民法第一八四條,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
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者,推定
其有過失。
   壹.答辯聲明
一、原告之訴及假執行聲請依法有據被告所犯侵權損害之責以背善良風俗加損害於人
  者。
二、被告應給付原告房屋修繕費新台幣叁拾壹萬玖仟元(以估價單為證)房屋破壞及
  侵占土地自八十二年五月至八十九年十一月底止迄今有七年六個月以每月肆仟元
  租金合計叁拾陸萬元正,及侵占土地三坪六尺,一坪按市價伍萬元計,合計新台
幣壹拾伍萬元,三項總計新台幣捌拾貳萬玖仟元正以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第一、二審等訴訟費用全部由被告負擔。
   貳.答辯理由
一、照抄判決書事由,原告眷舍坐落左營區合群新村一四五號與被告薩家一四六號毗
  鄰而居,因兩家房屋相連,薩家不足二十公尺凸入我家,我家前後總長度七十尺
深入薩家有五十尺。被告在八十二年五月上旬要改建眷舍徵詢我的意見,原則上
同意被告改建,我強調應將兩家房屋前後標示基準樁後實施測量,待測量結果經
雙方認可後始可動工,詎被告未經測量,包商吳.薩兩人早計畫僱怪手先開工,
而原告因車禍右大腿骨折住院三次,開刀三次,無法看顧被告乘人之危求順利改
建將我房屋破壞為侵佔土地故意違背善良風俗,廁所浴室夷為平地,鄰接屋簷支
柱排水槽鐵管牆壁天花板地板毀損並越界建築使原告房屋漏雨水已成危屋而且無
法居住,嗣兩告於八十三年一月二十九日就此達成協議,被告承諾將上開房屋之
天花板磚牆等毀損部分回復原狀,詎被告而不依誠信原則修復,僅以破碎三夾板
充當天花板,當天花板「照片為證」磚牆及廁所浴室毀損均置之不理。
二、被告乙○○在民國八十二年五月上旬要改建其眷舍,必有兩份設計圖,立體圖與
  俯視圖,再經左右鄰居、鄰長等蓋章,並由自治會呈報軍區核准後,才能施工,
在我未蓋章之前,我要求被告乙○○有三點協定,他都承諾:⒈房屋漏雨水要負
責修理至不漏為止⒉兩家廁浴室最好能保留,一家依據測量好的尺寸多少作決定
⒊兩家房屋拉直可,必須把兩家前後地基定出標示樁,次日上午準八時,開始測
量兩家現有房屋土地有多少尺寸,如此作又公平又合理。乙○○不守誠信,叫包
吳聰輝來測量我家每個房間及前後院,乙○○並未來,其實包商是來應付而已
,薩家建築材料均放在我院內未少,我家大門上鑰匙薩太太借去用,我院內放十
餘年紅磚少了六百餘塊,原是薩家竊去墊地基了,我站在墊地基紅磚鋼板上質問
薩太太,她先不承認,我說去報警,她呆住了才承認賠我,至今也未賠。
三、眷舍改建均依軍區命令規定,乙○○改建眷舍有兩份設計圖,「如右二項說明」
  法官黃宏欽,書記官簡文清兩人是與黃惠芳有默示,為何地檢署一位女書記官在
匆忙中來會黃宏欽只低語兩三句,車未熄火,見到我了,上車快開走,我和她見
三次面,其姓名一問黃宏欽便知,身為執法人員,其能作到公平、公正性嗎﹖法
官黃宏欽與書記官簡文清兩人包庇乙○○難怪在合群新村邊用閩南語訊問:包商
  吳聰輝是以閩南語答訊,我建築物被破壞,房屋土地被侵占,厠所、浴室被夷為
  平地之事實,是鐵證如山,房屋破壞後照片等包商吳聰輝用非法手段破壞我房屋
內外設備,其目的是多侵占土地就能多貪錢,尤其乙○○改建房屋與包商吳聰輝
未定契約書,一次繳交貳佰陸拾柒萬元給包商,這其中之詭計,是不言而諭。我
乙○○最少有二十次,就是找到了,他會藉故不到工地去,這可證明他心虛,
不敢面對事實解決問題因乙○○吳聰輝互相勾結,包商才敢大膽破壞我房屋侵
占土地,吳要多貪錢,乙○○要多貪土地,因院內無停車位又建造二層樓房當然
要多貪鄰居土地,一軍區八十二年許政字第二九一九號令請自治會督飭所屬眷戶
應按「原式樣、原面積、不增建、不接建」之原則施工,乙○○違令建造二層樓
房,又是違建戶,自治會是監督眷村改建及違建之職責等幹事丁惠禎未儘管制之
責有虧職守,反而包庇違建戶乙○○作偽證,我告訴丁惠禎也應負民事賠償之連
帶責任,由於丁惠禎的偽證影響我原告訴訟關係極大,依法提出民事損害賠償。
四、乙○○與包商吳聰輝互相勾結,多破壞房屋可多侵占土地,並毀損房屋內外部設
備。在乙○○與包商吳聰輝之破壞及侵占不了的以偽造方式「雙方協議合建,並
說由伊先拆除」。其合建圖有嗎﹖是經何單位核准呢﹖又說原告房屋本要拆除改
建。我不改建不違法吧!拆我的房屋是違法敗德行為,如果不是薩吳兩人破壞毀
損不會成為危屋,是為拆除而多侵占,反而怪原告遲不改建,其目的在推卸責任
,又可包庇乙○○真是荒唐到極點。包商吳聰輝乙○○是僱傭關係,我建築物
被破壞並侵占房屋土地,及使用怪手等機械破壞房屋就有土地,薩就會按坪數給
錢依據以上事實與破壞侵占、偽證等,我提出告訴,吳聰輝因故意不法侵害他人
「即本人」之權利者,應負損害賠償之責任。
五、法官黃宏欽為何包庇乙○○其意何在﹖只聽吳聰輝一人之言「錯:⒈雙方協議合
  建,要呈報軍區核准文與圖,黃法官看到合建圖嗎﹖錯⒉八十九年一月十二日下
午三點,黃法官在合群新村與地檢署的一位女書記官來會見黃法官在執法不太適
合吧!錯⒊黃宏欽把承包商吳聰輝列為證人,身為執法者,難道不知經驗法則嗎
﹖錯⒋法官黃宏欽居然把包商吳聰輝列為訴外人,其目的是為包庇乙○○嗎﹖還
是為包商吳聰輝脫罪呢﹖」
六、簡文清於八十九年一月十一日下午三點,「錯⒈原告甲○○未到,那勘驗現場為
  何大門已開,同時地檢署一位女書記官來會見黃宏欽,原告甲○○在現場,簡文
清胡說八道,簡文清錯⒉於八十九年四月二十日下午三點五十五分,被告乙○○
未到而簡文清即將其報到單蓋上「到」字,簡文清於八十九年七月二十七日下午
二點四十七分原告甲○○已到,而卻將報到單上蓋「未到」二字,未免有失公正
之道理。這是最後一次「言詞辯論」而未執行言詞辯論」。
七、採用證人萬文傑丁惠禎吳聰輝等三人之證詞,根本是虛偽不實,又怎為證人
  ﹖等於是偽證,協調會議記錄是他們三人偽造的,⒈乙○○樊學峰丁惠禎
議紀錄是樊學峰所寫的,但卻未寫上自己的名字,樊學峰應當會議主持人,而他
願作會議記錄人不寫自己名字,因易於串穿會議記錄。證人吳聰輝丁惠禎之證
言與事實根本不相符合,對於證人吳聰輝丁惠禎二人之證詞不可採信,原審單
憑證人之證言作判斷,其認事用法決不可違背民法之基本原則。民法含義是公正
、公平,反民冤之法,黃宏欽開五次庭,一、二次庭我沒上去,我看法官不公正
情形,而回去,我才主動到原告站位,我說話法官黃宏欽不訊問,書記官不記錄
,三、四、五次我說話等於白說,其用意在包庇乙○○並可討好黃蕙芳真一舉兩
得,但其置國法公德而不顧是以私害公也。
   謹   狀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