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4年度,24號
TYDV,104,重訴,24,201602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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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24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吳富乾
被 上 訴人
即 被 告 楊李愛
      何啟奎
      彭成文
      羅吳六妹(即羅字榜之繼承人)
      羅庭榛(即羅字榜之繼承人)
      羅濟堂(即羅字榜之繼承人)
      羅濟東(即羅字榜之繼承人)
      羅錦英(即羅字榜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即原告對本
院民國105 年1 月19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
額為新台幣(下同)26,341,676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65,820
元,然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
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珮瑜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
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9  日
                書記官 李玉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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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