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重國字,104年度,2號
TYDV,104,重國,2,201602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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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國字第2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羅彭甜妹
被 上 訴人
即 被 告 葉驥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
法定代理人 黎文明
上列當事人間國家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即原告對本院民國104
年12月3 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
(下同)6,555,963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8,916元,然未據上
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珮瑜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
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3   日
                書記官 李玉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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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