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不當得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4年度,668號
TYDV,104,訴,668,20160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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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668號
上 訴 人 鍾慶堂
被 上訴人 正乾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興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本院104 年度訴字第668 號不當得利事
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
)200 萬286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 萬1348元,未據上訴人繳
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
送達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謝憲杰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
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   日
                書記官 何伊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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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正乾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