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請求分割遺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4年度,2071號
TYDV,104,訴,2071,20160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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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2071號
上訴人 即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被上訴人即
被   告 鄒金財
      鄒佳蓉
      徐鄒五妹
      鄒金寶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本院104 年度訴字第2071 號代位分割
遺產事件,上訴人對於103 年8 月11日民事判決提起上訴到院,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台幣(下同)5,99
4,847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90,6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
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裕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
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   日
               書記官  沈佩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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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