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抵押債權不存在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4年度,1867號
TYDV,104,訴,1867,201602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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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867號
上 訴 人 王瓊珠
      張智忠
      張家鳳
      張家祥
      董立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鎮華間因本院民國104 年度訴字第1867
號請求確認抵押債權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不服判決結果提起上
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360 萬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5 萬4,96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
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文慧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 李佳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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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