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買賣價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3年度,385號
TYDV,103,重訴,385,20160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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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38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楊哲政
      羅國棟
被 上訴 人
即 被 告 蘇阿水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3 年度重訴字第385 號返還買賣價金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 年1 月8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
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50 萬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2,87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
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周珮琦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其
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   日
                書記官 莊琦華
備註:上訴人若繳納裁判費用後,請務必將收據「綠色聯」當場
交還本院收費處憑辦。若誤取回收據「綠色聯」,請將之連同本
裁定影本寄送或直接至本院收狀處遞狀憑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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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