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土地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3年度,1905號
TYDV,103,訴,1905,201602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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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905號
原   告 王豈
訴訟代理人 陳鄭權律師
複代理人  何豐行律師
訴訟代理人 王建偉律師
被   告 陳新堂
訴訟代理人 鄭凱鴻律師
複代理人  蘇夏曦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五年六月一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民事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 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於民國105 年1 月6 日言詞辯論終結後,仍有事實待釐 清,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牧容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玉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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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