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699號
上 訴 人
被 告 周智偉
被上 訴人
即 原 告 周宏治
周宏威
周宏昌
周綉珠
周政弘
周政旻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103 年度訴字第1699號拆屋還地事件,
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台幣(下
同)8,011,822 元( 被上訴人即原告於104 年10月20日具狀變更
聲明,擴張拆除被告等人地上物之面積為388.18平方公尺,【計
算式:54.48 +59.76 +57.44 +166.5 =388.18,小數點以下
四捨五入,下同】,故訴訟標的價額應為8,011,822 元【計算式
:388.18×23,691=8,011,822)。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1,290,
686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0,80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
事訴訟法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
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顏世翠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
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育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