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土地徵收補償金分配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2年度,161號
TYDV,102,重訴,161,20160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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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161號
上 訴 人 呂芳田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祭祀公業法人桃園縣呂達川呂芳能、呂
謙吉、呂孝治呂清河間因本院民國102 年度重訴字第161 號請
求給付土地徵收補償金分配款事件,上訴人不服判決結果提起上
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關於本訴部分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600 萬元,關於主參加之訴部分核定為750 萬元,各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9 萬600元、11萬2,8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
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文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命
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3   日
                書記官 李佳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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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