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649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湯美鳳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聲請宣告沒收(105 年度聲
沒字第5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仿冒「CHANEL」商標之衣服壹件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湯美鳳因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臺灣桃 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104 年1 月9 日以103 年度 偵字第22542 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並於105 年1 月8 日緩 起訴處分期滿未經撤銷,爰就扣案之仿冒「CHANEL」商標之 衣服1 件聲請宣告沒收,而扣案之「CHANEL」商標之衣服1 件,經鑑定結果係侵害商標權之物品,爰依商標法第98條、 刑法第40條第2 項規定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 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定有明文。又專科 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 項亦有規定。三、經查,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聲請人於104 年1 月9 日以103 年度偵字第22542 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並於105 年1 月8 日緩起訴處分期滿未經撤銷,有該案緩起訴處分書 、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足證。又扣案之仿冒「 CHANEL」商標之衣服1 件上所使用圖樣為瑞士商香奈兒股份 有限公司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並取得商標專用權, 前開扣案之衣服所使用「CHANEL」商標圖樣,並未經商標權 人授權,經鑑定屬仿冒品,被告並於桃園縣八德市(現改制 為桃園市○○區○○○路00巷0 號大湳市場某攤位,以新臺 幣200 元之價格,陳列並販售仿冒上開商標圖樣之衣服1 件 等情,業經被告於警詢及偵查時供述明確,且有商標鑑定人 所出具之鑑定報告書可佐,是扣案之前開仿冒「CHANEL」商 標之衣服1 件,係屬被告所犯販賣仿冒商品罪之商品,為侵 害商標權之物品,依商標法第98條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 ,皆應沒收之。從而,揆諸前揭規定,聲請人聲請就上開物 品單獨宣告沒收,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商標法第9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3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張英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趙芳媞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