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5年度,489號
TYDM,105,聲,489,201602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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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489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郭紀翔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5 年度執聲字第306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郭紀翔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郭紀翔於附表所示之日期違反毒品危 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 符合數罪併罰有二以上裁判之要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 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 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郭紀翔前於附表所示之犯罪日期,犯如附表所 示之罪,先後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有前揭 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稽,茲 因如附表編號1 所示之罪,其判決確定日期為民國102 年10 月31日,而如附表編號2 至5 所示之罪,其犯罪日期分別詳 如附表編號2 至5 之犯罪日期欄所載,均係在102 年10月31 日之前,又附表編號2 、5 所示之罪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與附表編號1 、3 至4 所示得易科罰金之罪,依刑法第50條 第1 項但書之規定固不得併合處罰,惟本件係聲請人依受刑 人之請求而提出聲請,有聲請人出具之定應執行刑調查表1 紙在卷可稽,是檢察官依刑法第50條第2 項之規定就附表所 示各罪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核屬正當,爰依刑法第53條、第 51條第5 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末行為人所犯為數罪 併罰,其中之一罪雖得易科罰金,但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合 併處罰之結果,於定執行刑時,祇須將各罪之刑合併裁量, 不得易科罰金合併執行(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144 號解 釋意旨參照)。是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 、3 至4 所示之 罪雖得易科罰金,但因與不得易科之如附表編號2 、5 所示 之罪合併處罰之結果,本院於定執行刑時,自不得諭知易科 罰金,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 、第50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9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郁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亭竹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2 日
附表:
┌───────┬─────────┬─────────┬─────────┐
│編 號│ 1 │ 2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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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施用第二級毒品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妨害自由 │
│ │ │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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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告 刑│有期徒刑5 月 │有期徒刑3 年6 月,│有期徒刑5 月 │
│ │ │併科罰金12萬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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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 罪 日 期│民國102 年4 月26日│民國102 年3 月至4 │民國102 年5 月10日│
│ │ │月間某日至102 年5 │ │
│ │ │月30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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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度 及 案 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
│ │察署102 年度毒偵字│察署102 年度偵字第│察署102 年度偵字第│
│ │第3003號 │12337 號 │12337 號 │
├───┬───┼─────────┼─────────┼─────────┤
│ │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最 後├───┼─────────┼─────────┼─────────┤
│ │ 案號 │102 年度簡上字第52│102 年度訴字第677 │102 年度訴字第677 │
│ │ │6 號 │號 │號 │
│ ├───┼─────────┼─────────┼─────────┤
│事實審│ 判決 │民國102 年10月31日│民國102 年11月20日│民國102 年11月20日│
│ │ 日期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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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確 定├───┼─────────┼─────────┼─────────┤
│ │ 案號 │102 年度簡上字第52│102 年度訴字第677 │102 年度訴字第677 │
│ │ │6 號 │號 │號 │
│ ├───┼─────────┼─────────┼─────────┤
│判 決│ 確定 │民國102 年10月31日│民國102 年12月9 日│民國102 年12月9 日│
│ │ 日期 │ │ │ │
├───┴───┼─────────┼─────────┼─────────┤
│是否為得易科罰│ 是 │ 否 │ 是 │
│金之案件 │ │ │ │




├───────┼─────────┼─────────┼─────────┤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
│ 備 註 │察署103 年度執助字│察署102 年度執字第│察署102 年度執字第│
│ │第132 號 │13288 號 │13288 號 │
└───────┴─────────┴─────────┴─────────┘
┌───────┬─────────┬─────────┬─────────┐
│編 號│ 4 │ 5 │以下空白 │
├───────┼─────────┼─────────┼─────────┤
│罪 名│施用第二級毒品 │妨害自由 │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6 月 │有期徒刑7 月 │ │
├───────┼─────────┼─────────┼─────────┤
│犯 罪 日 期│民國102 年5 月30日│民國102 年3 月31日│ │
├───────┼─────────┼─────────┼─────────┤
│年 度 及 案 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 │
│ │察署102 年度毒偵字│察署102 年度偵字第│ │
│ │第2517號 │20954 號、103 年度│ │
│ │ │偵字第20169 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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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
│最 後├───┼─────────┼─────────┼─────────┤
│ │ 案號 │102 年度桃簡字第16│103 年度訴字第471 │ │
│ │ │16號 │號、103 年度訴字第│ │
│ │ │ │805 號 │ │
│ ├───┼─────────┼─────────┼─────────┤
│事實審│ 判決 │民國102 年9 月11日│民國104 年12月11日│ │
│ │ 日期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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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
│確 定├───┼─────────┼─────────┼─────────┤
│ │ 案號 │102 年度桃簡字第16│103 年度訴字第471 │ │
│ │ │16號 │號、103 年度訴字第│ │
│ │ │ │805 號 │ │
│ ├───┼─────────┼─────────┼─────────┤
│判 決│ 確定 │民國102 年11月29日│民國105 年1 月11日│ │
│ │ 日期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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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為得易科罰│ 是 │ 否 │ │
│金之案件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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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 │
│ 備 註 │察署102 年度執字第│察署105 年度執字第│ │
│ │13385 號 │547 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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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