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457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陳淑貞
受 刑 人 蔡皓旭
上列具保人因受刑人妨害性自主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
及利息(105 年執聲沒字第2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具保人甲○○因受刑人乙○○犯強制猥 褻案件,經依本院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2 萬元, 出具現金保證後,將受刑人釋放,茲因該受刑人逃匿,依刑 事訴訟法第118 條之規定,應命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 利息(103 年刑保字第363 號)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依第118 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刑事訴 訟法第118 條第1 項、第119 條之1 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 又第118 條第1 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同法 第121 條第1 項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前因妨害性自主案件,依本院指定保證金2 萬 元,由具保人甲○○繳納現金後而被釋放,嗣受刑人因該案 件經本院103 年度侵訴字第116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年2 月,案經上訴,經臺灣高等地方法院以104 年度侵上訴字第 162 號判決上訴駁回而確定,並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 執行,此有刑事被告保證書、本院103 年刑保字第363 號收 據、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又受刑人於上 開判決確定後,經聲請人依法傳、拘無著而予以通緝,迄今 仍未緝獲,又受刑人於本院裁定時,並未在監、所執行或羈 押等情,亦有該署執行傳票之送達證書、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檢察署檢察官拘票、報告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 、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通緝記錄表、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 果各1 件在卷足稽。另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已通知具保 人應於民國104 年12月29日上午10時0 分偕同受刑人到案接 受執行,否則將依法聲請沒入具保人所繳納之上開保證金, 且該通知業經送達於具保人繳納保證金時所陳報之地址即戶 籍址等情,亦有該署送達證書、前揭收據、刑事被告保證書 及具保人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憑,惟受刑人仍未 到案接受執行,應認其顯已逃匿,是本件聲請洵為正當,爰 裁定將具保人所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利息沒入之。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第119 條之1 第2 項、第 121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5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何孟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劉寶霞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