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重附民字,104年度,51號
TYDM,104,重附民,51,201602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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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重附民字第51號
原   告 黃秀雄
      羅瑞信
      張秋美
      黃榮陞
      黃煒傑
被   告 湯嘉閎
      林明賢
      羅勝志
      葉力綸
      林芸甄
      許修弦
上列被告因殺人等案件(本院104 年度矚重訴字第11號),經原
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
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
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6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 法 官 黃俊華
                   法 官 華澹寧
                   法 官 張宏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 邱美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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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