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重附民字第51號
原 告 黃秀雄
羅瑞信
張秋美
黃榮陞
黃煒傑
被 告 湯嘉閎
林明賢
羅勝志
葉力綸
林芸甄
許修弦
上列被告因殺人等案件(本院104 年度矚重訴字第11號),經原
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
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
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6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 法 官 黃俊華
法 官 華澹寧
法 官 張宏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 邱美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