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七年度訴字第二一七四號 原 告 登舜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另擇期審理。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二 月 二十六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六庭~B法 官 吳文婷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二 月 三十一 日~B法院書記官 王少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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