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文書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原訴字,103年度,36號
TYDM,103,原訴,36,20160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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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原訴字第36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石幸月
      陳穎泰
      魏秀鳳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李典穎律師
      劉哲睿律師
      林鈺雄律師
被   告 林義昌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鄧湘全律師
      呂嘉坤律師
被   告 蔡文正
      黃于庭
      林技政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被告石幸月陳穎泰魏秀鳳林義昌蔡文正黃于庭林技政部分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案被告石幸月陳穎泰魏秀鳳林義昌蔡文正、黃于 庭、林技政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 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 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449 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謝順輝
法 官 俞力華
法 官 涂偉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岫雯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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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