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原訴字第36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石幸月
陳穎泰
魏秀鳳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李典穎律師
劉哲睿律師
林鈺雄律師
被 告 林義昌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鄧湘全律師
呂嘉坤律師
被 告 蔡文正
黃于庭
林技政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被告石幸月、陳穎泰、魏秀鳳、林義昌、蔡文正、黃于庭、林技政部分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案被告石幸月、陳穎泰、魏秀鳳、林義昌、蔡文正、黃于 庭、林技政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 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 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449 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謝順輝
法 官 俞力華
法 官 涂偉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岫雯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