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5年度,29號
SCDV,105,除,29,201602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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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除字第29號
聲 請 人 展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麗足 
訴訟代理人 黃徐萌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2月18日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宣告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為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民國104年度司催字第337號公示 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中華民國105年1月14日屆滿,迄今 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佳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9 日
書記官 張懿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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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5年度除字第29號│
├──┬───────┬────────┬──────┬──────────┬───────────┬────┤
│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支 票 號 碼│備 考│
│ │ │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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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祥茂電器股份有│臺灣中小企業銀行│103年12月18 │25,222元 │AD0693029 │ │
│ │限公司郭木村 │竹科分行 │日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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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展昊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昊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