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消費借貸款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5年度,16號
SCDV,105,重訴,16,201602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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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重訴字第16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豊彥
訴訟代理人 謝如垣
被   告 揚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子榮
被   告 林美惠
      林家毅
前3 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邱荃偵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消費借貸款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5 年2 月25
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揚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林美惠林家毅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肆仟玖佰捌拾柒萬伍仟玖佰壹拾叁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揚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揚華公司)於 民國103 年5 月23日邀同被告林美惠林家毅為連帶保證人 ,與原告訂立授信契約,約定由原告授與被告揚華公司新臺 幣(下同)5,000 萬元之信用額度,被告揚華公司得於該額 度範圍內,與原告為授信往來,並約定放款金額之利息依「 授信動撥申請書兼借款憑證」上所載利率條款之約定方式計 付,如未依約履行債務時,自應償還日起,逾期在6 個月以 內部分按約定借款利率10% 計付違約金,逾期超過6 個月部 分按約定借款利率20% 計付違約金,且如有任何一宗債務不 依約付息時,所有債務視為全部到期。嗣被告揚華公司依上 開約定於104 年5 月15日分別向原告借款1,500 萬元、3,50 0 萬元,借款授信期間均自104 年5 月15日起至104 年11月 15日止,利率均按原告之臺北金融業拆款3 個月定盤利率加 碼年率1.11433%計息(本件即按1.988%計息),並以貸放日 後每滿3 個月之相對日為利率變動調整日,自調整日起隨同 調整,加減碼幅度不變。詎被告揚華公司僅繳款至如附表所 示之利息計算期間前1 日為止,即未再依約繳納,依前開約 定,被告揚華公司之借款即喪失期限利益,應將所欠帳款一 次清償,被告揚華公司尚欠借款本金共計49,875,913元(14 ,962,774元+34,913,139元)及其利息、違約金未清償,迭 經催討,均置之不理。又被告林美惠林家毅為前開借款連 帶保證人,就前開債務依法應負連帶清償之責任,爰依消費



借貸、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返還原告借款等 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 項所示。
二、被告則以:被告揚華公司將於105 年3 月召開債權人協商會 議,請原告再給予被告3 人一點時間等語,並答辯聲明:原 告之訴駁回。
三、本院之判斷:
(一)原告主張之前揭事實,業據其提出授信契約書、授信動撥申 請書兼借款憑證2 紙、放款戶帳戶資料查詢申請單2 紙、抵 銷通知函(定期、活期存款用)暨回執、客戶資料查詢申請 單3 紙及收入傳票2 紙等件為證,並為被告所不爭執,自堪 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二)按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 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 契約,民法第474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按保證債務之所謂 連帶,係指保證人與主債務人負同一債務,對於債權人各負 全部給付之責任者而言,此就民法第272 條第1 項規定連帶 債務之文義參照觀之甚明,最高法院45年台上字第1426號著 有判例可資參照。本件被告華揚公司既為系爭債務之債務人 ,被告林美惠林家毅則為其連帶保證人,自應就其保證債 務負全部給付之責。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連帶保證之法 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 項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 約金,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 第85條第2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靜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許榮成
附表:
┌──────┬──────┬─────────┬────┬──────────────┐
│ 借款金額 │ 餘欠金額 │利 息 起 算 日│ 年利率 │ 違約金計算期間及利率 │
│ (新臺幣) │ (新臺幣) │ (民國) │ │ (民國) │
├──────┼──────┼─────────┼────┼──────────────┤
│15,000,000元│14,962,774元│自104 年9 月15日起│1.988 %│均自104 年10月15日起至105 年│
│ │ │至清償日止 │ │4 月14日止,依前開利率10%;│
├──────┼──────┼─────────┼────┤自105 年4 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
│35,000,000元│34,913,139元│自104 年9 月15日起│1.988 %│,依前開利率20%計算 │




│ │ │至清償日止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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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揚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