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消費借貸款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5年度,144號
SCDV,105,訴,144,20160216,1

1/1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44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訴訟代理人 郭景超 
被   告 綠舍天地科技農場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蘇玉泠 
被   告 邱旺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 ,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前對於被告聲請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 內聲明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 條規定,以原告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而原告前聲請支付命令時,曾繳納裁判 費新台幣(下同)5百元,尚欠繳納裁判費15,251 元,經本院 於民國104年12月28日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 裁判費,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原告之訴,該項裁定已於 104 年12月30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佳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6 日
書記官 張懿中

1/1頁


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綠舍天地科技農場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