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82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訴訟代理人 彭國書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等,曾聲請對被告德欣橡膠工業
股份有限公司、吳婕吟、邱國洲、邱坤淵、邱嘉冠等人發支
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
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陸仟柒佰叁拾陸萬壹仟
貳佰柒拾伍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陸拾萬肆仟捌佰伍拾
陸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
補繳新台幣陸拾萬肆仟叁佰伍拾陸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繕本逕送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呂聖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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