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5年度,174號
SCDV,105,補,174,201602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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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74號
原   告 高品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靖仁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曾聲請對被告富圓采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即鑫晶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
  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佰伍拾肆萬零陸佰捌
    拾陸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貳萬陸仟貳佰肆拾伍元,扣
    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
    幣貳萬伍仟柒佰肆拾伍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繕本逕送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呂聖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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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鑫晶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高品材料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