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土地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5年度,171號
SCDV,105,補,171,201602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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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71號
原   告 呂學雲
上列原告與被告呂家均呂泰一呂紹淞等人間返還土地等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
,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查報被告佔用系爭土地之面積為何(實際佔用面積以測量為
準),並以佔用面積乘以起訴時該筆土地之每平方公尺公告現值
計算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並就自行查報之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
訴訟法所定費率補繳裁判費,並提出新竹縣關西鎮○○段00地號
土地之最新第一類登記簿謄本,逾期不繳及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呂聖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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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