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71號
原 告 呂學雲
上列原告與被告呂家均、呂泰一、呂紹淞等人間返還土地等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
,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查報被告佔用系爭土地之面積為何(實際佔用面積以測量為
準),並以佔用面積乘以起訴時該筆土地之每平方公尺公告現值
計算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並就自行查報之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
訴訟法所定費率補繳裁判費,並提出新竹縣關西鎮○○段00地號
土地之最新第一類登記簿謄本,逾期不繳及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呂聖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