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5年度,158號
SCDV,105,補,158,201602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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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58號
原   告 彭誌明
上列原告與被告彭秋來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肆佰柒拾壹萬壹仟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肆萬柒仟柒佰貳拾捌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呂聖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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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